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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99.03.01. 局給字第0九九000三九二七號(99.3.1) |
主旨:有關國民小學減班致主管職務裁減,原兼任主管職 務之教師得否繼續支領主管職務加給一案,請 查 照。 一、依據教育部 99年2月12日台人(三)字第0990 020808號書函辦理。 二、查本局 99年1月4日局給字第09800355641號函 及同年2月2日局給字第0990002626號書函分別 函轉銓敘部98年12月18日部銓二字第09830626 811號書函及99年l月27日部銓二字第09931546 02號書函略以,各縣市政府國民小學因班級數 減少致減列主管職務,原兼任主管職務調整為 非主管職務者,基於其係機關修編組設精簡, 並配合減列主管職務數,因非可歸責於當事人 ,爰得適用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以下簡稱 加給辦法)第 5條之 l規定,補足主管職務加 給差額,並隨同待遇調整而併銷;又加給辦 法之適用對象係以具有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並 經銓敘部銓敘審定有官等職等者,爰上開函釋 自不包括教育人員。合先敘明。 三、至教育人員兼任主管職務者,因學校班級數減 少致所兼任之主管職務裁減得否參照加給辦法 及前開銓敘部函釋補足原支主管職務加給之差 額一節,經函請教育部本於教育主管機關立場 通盤研議並以前開 99年2月12日書函復略以, 教師未列有官職等,其兼任主管職務,屬派兼 性質,其人事制度不同於公務人員,若學校因 班級數減少致減列由教師兼任之主管職務,因 已無可供派兼任職務,自無法繼續兼任主管職 務。又加給辦法第 5條之 1規定,配合機關精 簡、整併、改隸、改制或裁撒等組織調整,由 主管職務調整非主管職務者,所任新職所支技 術或專業加給較原支技術或專業加給及主管職 務加給之合計數額為低者,准予補足差額,其 差額並隨同待遇調整而併銷。揆其立法意旨, 係為保障因組織調整致由主管人員調整為非主 管人員之權益,惟教師所兼任主管職務並非其 本職職務,理應毋須考量其職務保障之問題。 爰學校如無需派兼任之主管職務,及母庸派教 師繼續兼任主管職務,尚無保障渠等教師繼續 支領主管職務加給之必要及合理性。本案請依 上述教育部函復意見辦理。 正本: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臺北縣政府、各縣市政 府 副本:審計部、銓敘部、教育部、行政院主計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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