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 99.12.08. 院授人給字第0九九00二四四三五號(99.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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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有關適用「臺灣省各級機關無法辦理送審人員退休
辦法」人員於退休前亡故者之撫卹事宜,照核復事
項辦理。
說明:依本院人事行政局案陳貴府99年 6月8 日府人三字
第0990151205號函辦理。
核復事項:
為期衡平處理各機關無法辦理送審人員之退休撫卹權益
,參照原臺灣省政府61年11月15日府人乙字第131030號
令,重行規定如下,並溯自88年7月1日生效:
一、適用對象:適用「臺灣省各級機關無法辦理送審人
員退休辦法」之人員。
二、撫卹金給與標準:一次撫卹金及年撫卹金均比照60
年6月4日公布施行之公務人員撫卹法規定辦理;惟
年撫卹金之發給,在職15年以上未滿 20年者以3年
為限,20年以上未滿25年者以4年為限,25年以上
者以5年為限,並以一次發給(每年以6個基數計算
),另因公死亡者加給 25%。
三、殮葬補助費:比照公務人員撫卹法相關規定辦理,
火葬發給 7個月,土葬發給 5個月。
正本:高雄縣政府
副本:銓敘部、審計部、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
府、省諮議會、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高雄縣
政府除外)、各縣市議會、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
欄、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地方人事行政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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