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100.02.08. 局給字第一0000二0七九四一號(10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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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有關育嬰留職停薪人員得否請領結婚、生育及子女
教育補助之適用對象疑義一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外交部 99年12月22日外人三字第09901284790
號函致行政院函辦理。
二、查「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四、(三)1.
規定略以,婚、喪、生育及子女教育補助之請領,
以支領一般公教待遇之各級行政機關、公立學校預
算員額內之人員為限;編制內技工、工友比照辦理
;軍職人員得參照辦理。復查行政院99年12月15日
院授人給字第0990070258號函規定略以,公教人員
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申請結婚、生育及子女教
育補助,其中結婚及生育補助部分,自即日起發生
之事實生效,子女教育補助部分,自 99學年度第2
學期起發生之事實生效。
三、綜上,前開行政院99年12月15日函之適用對象,係
以支領一般公教待遇之各級行政機關、公立學校預
算員額內之人員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者為限;至編制
內技工、工友依規定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者,得依前
開支給要點規定比照辦理。
正本:總統府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
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會議、中央
研究院、國史館、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公務
員懲戒委員會、考選部、銓敘部、公務人員保障暨
培訓委員會、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
審計部、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臺
灣省政府、福建省政府、直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
、省諮議會、直轄市議會、各縣市議會、全國政府
機關電子公布欄
副本: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企劃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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