銓敘部 99.02.01. 部銓三字第0九九三一六0三三三號(99.2.1) |
主旨:有關台端詢問辦理課員職缺所遺業務之約僱人員, 得否代理主任請假期間所遺業務並支領主管職務加 給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民國99年1月20日局力字第099 00010822號書函轉來台端同年月 9日致該局局長信 箱電子郵件辦理。 二、查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以下簡稱注意事 項)第 5點規定:(第 1項)各機關薦任以下非主 管職務,有第2點第1項第1款情形,且本機關確實 無法指定現職人員代理時,其所遺業務報經分發機 關同意,得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一)各機關委 任非主管職務,經列管為考試分發職缺,在未分配 考試錄取人員遞補前,得約僱人員辦理該職缺之業 務。(二)各機關職務列等上限為薦任第八職等以 下之薦任非主管職務,經列管為考試分發職缺,在 未分配考試錄取人員遞補前,得約聘人員辦理該職 缺之業務。但委任跨列薦任官等之職缺,僅得約僱 人員辦理該職缺之業務。(第 2項)各機關薦任以 下非主管職務或雇員,有第2點第1項第2款至第4款 情形之一,期間達 1個月以上,報經分發機關同意 ,得依被代理職務之官等,約聘或約僱人員辦理其 所遺業務,……」。 三、台端所詢事頃,依上開規定,經列管為考試分發之 職務列等上限為薦任第八職等以下非主管職缺,以 及薦任以下非主管職務有請假等情事達 1個月以上 ,報經分發機關同意後,得約聘僱人員辦理該職務 所遺業務,尚不得辦理其他職務之業務;且主管職 務亦不得約聘僱人員辦理,爰無支領主管職務加給 之疑義。 正本: 君() 副本: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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