銓敘部 100.06.02. 部退三字第一00三三六四0七六號(10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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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所詢擇(兼)領月退休金人員如再任行政機關僱用
之農情調查員或選務工作人員,須否停止領受月退
休金一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本部民國100年5月3日部退三字第10033440712號
令及同年 3月30日退休公務人員優惠存款再調整方
案講習會貴所與會代表發言單辦理。
二、查公務人員退休法(以下簡稱退休法)第23條第1
項第2款規定略以:支(兼)領月退休金之人員,
再任由政府編列預算支給俸(薪)給、待遇或公費
之專任公職,應停止領受月退休金之權利,至其原
因消滅時恢復。同法第32條第6項規定略以,支領
一次退休金或養老給付並依規定辦理優惠存款人員
,如有上開退休法第23條停止月退休金情事者,應
同時停止辦理優惠存款。同法施行細則第9條規定
略以:上開退休法第23條第1項第2款所稱「專任公
職」,指所任職務須符合下列條件者:1、由政府
編列預算支給報酬。2、 由政府機關(構)直接僱
用,或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個人所僱用,或
承攬政府業務之團體、個人所僱用,並從事全職之
工作。準此,支(兼)領月退休金人員再任由政府
編列預算支給報酬(含全額或部分預算支應)並實
際從事全職工作者,係屬應停止領受月退休金及優
惠存款之限制範圍。至於所稱「全職工作」,依前
開本部 100年5月3日令規定,係指(一)公務機關
(構)、學校或軍事單位依各該屬任用法令規定進
用並指派工作之編制內職務,或依各相關法令及單
行規章進用並從事與編制內職務工作型態相當之約
聘僱及各類臨時職務。(二)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
團體、個人,或承攬政府業務之團體、個人所僱用
之編制內職務,或從事與編制內職務(正職)工作
型態相當之職務。(三)退休法第23條第1項第3款
所列法人團體及轉投資事業所僱用之編制內職務,
或從事與編制內職務(正職)工作型態相當之職務
,或常務董(監)事、常駐監察人及按月支領固定
報酬之獨立董事。
三、本案所詢擇(兼)領月退休金人員再任農情調查員
,係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以下簡稱農糧署
)訂頒之「落實農糧情田間調查制度作業規範」所
僱用。其中農經助理員係配置於縣(市)政府協助
辦理各項農糧情調查、統計之人員,並應依照公務
員服務法及約僱人員給假規定,接受在職機關之人
事管理;其所執行各項農業統計調查工作,應按各
項調查規定之期限及方法確實辦理;至於田間調查
員係留駐鄉間協助政府調查各期作農糧作物面積及
提供災害訊息之工作者,由農糧署各區分署、辦事
處督導辦理考核。據上,農經助理員及田間調查員
係依政府計畫所僱用,除由政府預算支給報酬外,
尚須依作業規定於一定期間內完成指定之工作,並
受政府監督及考核,核屬本部前開100年5月3日令
所定「與編制內職務工作型態相當之職務」,自屬
該令所定「全職工作」之範圍,應依前開退休法第
23條、第32條及其施行細則第9條規定停發月退休
金及停辦優惠存款。至於擇(兼)領月退休金人員
再任選舉選務工作人員者,如僅係擔任投票當日選
舉事務之臨時職務,則非屬上開規定之適用對象。
正本:嘉義縣水上鄉公所
副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臺
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臺中市政府、臺南市政府
、高雄市政府、基隆市政府、桃園縣政府、新竹市
政府、新竹縣政府、苗栗縣政府、彰化縣政府、雲
林縣政府、南投縣政府、嘉義市政府、嘉義縣政府
、屏東縣政府、宜蘭縣政府、花蓮縣政府、臺東縣
政府、澎湖縣政府、金門縣政府、連江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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