銓敘部 99.06.22. 部法二字第0九九三二一九二九四號(99.6.22)
主旨:有關新竹市政府人事處建議放寬女性公務人員娩假
      限制等事項一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民國 99年6月14日局考字第0990062949號書
      函。
  二、茲就來函建議事項,分復如下:
    (一)新竹市政府人事處建議放寬女性公務人員娩假
          限制,比照教師可提前申請  21日部分娩假,
          其提前申請之娩假並不限1次請畢,惟每次請 
          假應至少半日一節;按娩假意旨係基於女性公
          務人員因產後身體虛弱,需持續療養恢復產後
          身體健康而訂定,應自分娩事實發生之日起核
          給;又本部 61年3月11日61台為典三字第0203
          1號及88年3月1 6日88台法二字第1739647號函
          釋略以,女性公務人員在分娩前,確有需要請
          假,經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證明者,可准給娩
          假,仍應按規定給假期限併計,茲因考量女性
          公務人員如已請畢產前假,於即將分娩前,因
          心理或生理之不適確有需要請娩假得提前申請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以下簡稱請假規則)第
           3條第1項第4款並未就提前申請娩假之日數予
          以規定,亦無應保留一定日數於產後實施之規
          定,機關核給公務人員提前請娩假日數只須考
          量不超過懷孕月數如流產所得核給之流產假日
          數即可,因此,機關核給公務人員提前請娩假
          日數部分,相較於 98年8月14日修正發布之教
          師請假規則第3條第 1項第4款規定教師提前請
          娩假以21日為限,更具彈性及有利於公務人員
          ;至提前請娩假,是否需 1次請畢部分,茲以
          請假規則第3條第 1項第4款所稱娩假應 1次請
          畢,係指分娩後所請娩假而言,至提前請娩假
          日數則不在此限,故本節建議,宜予保留。
    (二)雲林縣政府人事處建議請假規則第  3條第1項
          第6款增列「兄弟姐妹之配偶死亡,給予喪假 
          1日」一節;查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第6款規定
          :「因父母、配偶死亡者,給喪假十五日;繼
          父母、配偶之父母、子女死亡者,給喪假十日
          ;曾祖父母、祖父母、配偶之祖父母、配偶之
          繼父母、兄弟姐妹死亡者,給喪假五日。除繼
          父母、配偶之繼父母,以公務人員或其配偶於
          成年前受該繼父母扶養或於該繼父母死亡前仍
          與共居者為限外,其餘喪假應以原因發生時所
          存在之天然血親或擬制血親為限。……」上開
          規定係考量各方建議意見、各國規定及縮短與
          勞工給假之差距,並衡酌簡化喪葬禮俗及兼顧
          現代化社會家庭結構成員減少,親情依賴等因
          素之衡平,依親疏別將原規定分別酌予調整。
          以現行勞工因兄弟姊妹之配偶死亡並無核給喪
          假規定,考量公私部門給假之衡平性,現階段
          尚不宜採納。惟既承建議,將錄案留供日後檢
          討修正請假規則之參考。
正本: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副本:新竹市政府人事處、雲林縣政府人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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