銓敘部 99.06.22. 部法二字第0九九三二一九二九四號(99.6.22) |
主旨:有關新竹市政府人事處建議放寬女性公務人員娩假 限制等事項一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民國 99年6月14日局考字第0990062949號書 函。 二、茲就來函建議事項,分復如下: (一)新竹市政府人事處建議放寬女性公務人員娩假 限制,比照教師可提前申請 21日部分娩假, 其提前申請之娩假並不限1次請畢,惟每次請 假應至少半日一節;按娩假意旨係基於女性公 務人員因產後身體虛弱,需持續療養恢復產後 身體健康而訂定,應自分娩事實發生之日起核 給;又本部 61年3月11日61台為典三字第0203 1號及88年3月1 6日88台法二字第1739647號函 釋略以,女性公務人員在分娩前,確有需要請 假,經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證明者,可准給娩 假,仍應按規定給假期限併計,茲因考量女性 公務人員如已請畢產前假,於即將分娩前,因 心理或生理之不適確有需要請娩假得提前申請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以下簡稱請假規則)第 3條第1項第4款並未就提前申請娩假之日數予 以規定,亦無應保留一定日數於產後實施之規 定,機關核給公務人員提前請娩假日數只須考 量不超過懷孕月數如流產所得核給之流產假日 數即可,因此,機關核給公務人員提前請娩假 日數部分,相較於 98年8月14日修正發布之教 師請假規則第3條第 1項第4款規定教師提前請 娩假以21日為限,更具彈性及有利於公務人員 ;至提前請娩假,是否需 1次請畢部分,茲以 請假規則第3條第 1項第4款所稱娩假應 1次請 畢,係指分娩後所請娩假而言,至提前請娩假 日數則不在此限,故本節建議,宜予保留。 (二)雲林縣政府人事處建議請假規則第 3條第1項 第6款增列「兄弟姐妹之配偶死亡,給予喪假 1日」一節;查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第6款規定 :「因父母、配偶死亡者,給喪假十五日;繼 父母、配偶之父母、子女死亡者,給喪假十日 ;曾祖父母、祖父母、配偶之祖父母、配偶之 繼父母、兄弟姐妹死亡者,給喪假五日。除繼 父母、配偶之繼父母,以公務人員或其配偶於 成年前受該繼父母扶養或於該繼父母死亡前仍 與共居者為限外,其餘喪假應以原因發生時所 存在之天然血親或擬制血親為限。……」上開 規定係考量各方建議意見、各國規定及縮短與 勞工給假之差距,並衡酌簡化喪葬禮俗及兼顧 現代化社會家庭結構成員減少,親情依賴等因 素之衡平,依親疏別將原規定分別酌予調整。 以現行勞工因兄弟姊妹之配偶死亡並無核給喪 假規定,考量公私部門給假之衡平性,現階段 尚不宜採納。惟既承建議,將錄案留供日後檢 討修正請假規則之參考。 正本: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副本:新竹市政府人事處、雲林縣政府人事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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