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100.06.20. 局給字第一0000三六八00號(100.6.20)
主旨:退休公務人員退休再任依公務人員退休法第23條第
      1項及第32條第6項規定須停止其領受月退休金及辦
      理優惠存款權利者,其三節慰問金應同時停止發給
      ,至其再任原因消滅後恢復,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依財政部100年5月16日台財人字第10008506020號
      函辦理。
  二、查 100年1月1日修正施行之公務人員退休法第23條
      第 1項規定:「擇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之人員有下列
      情形之一者,停止領受月退休金之權利,至其原因
      消滅時恢復:一、褫奪公權,尚未復權。二、領受
      月退休金後再任由政府編列預算支給俸(薪)給、
      待遇或公費之專任公職。三、再任由政府捐助(贈
      )之財團法人、行政法人、公法人職務或政府暨所
      屬營業、非營業基金轉投資事業職務,並具有下列
      條件之一者:(一)任職於政府原始捐助(贈)或
      捐助(贈)經費累計達法院登記財產總額20%以上
      之財團法人、行政法人、公法人或政府及其所屬營
      業基金、非營業基金轉投資金額累計占該事業資本
      額20%以上之事業職務。(二)擔任政府捐助(贈
      )成立財團法人、行政法人、公法人之政府代表或
      政府轉投資事業之公股代表。(三)任職政府直接
      或間接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之財團法人、行政
      法人、公法人、轉投資或再轉投資事業之事業職務
      或擔任政府代表、公股代表。」復查同法第32條第
      6項規定:「支領一次退休金或養老給付,並依第1
      項規定辦理優惠存款人員,如有第23條及第24條規
      定應停止或喪失領受月退休金情事者,其優惠存款
      應同時停止辦理。……。」
  三、審酌退休公務人員三節慰問金之發給,旨在表達慰
      候及連繫退休人員之意,為期與退休人員其他權益
      維持衡平,歷來均與其是否有再任有給公職及停發
      月退休金、優惠存款利息之情形作一致性處理,爰
      合於照護規定之退休公務人員,其退休再任如有依
      前開公務人員退休法第23條第1項及第32條第6項規
      定須停止其領受月退休金及辦理優惠存款權利者,
      其三節慰問金應同時停止發給,至其再任原因消滅
      後恢復。
正本: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臺灣省政府、福建省政府
      、直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
      市議會、各縣市議會
副本:銓敘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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