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 98.12.22. 臺內戶字第0九八0二三六一二七號(98.12.22)
主旨:有關國籍法第20條第 4項應於就(到)職前辦理放棄外國國籍相關
      疑義1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貴部98年12月17日外人一字第09840029690號函。
  二、依89年2月9日修正之國籍法第20條第 1項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取
      得外國國籍者,不得擔任中華民國公職;其已擔任者,除立法委員
      由立法院;直轄市、縣(市)、鄉(鎮、市)民選公職人員,分別
      由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村(里)長由鄉(鎮、市、區)公所
      解除其公職外,由各該機關免除其公職。」其立法目的係考量擔任
      公職者對國家負有忠誠義務,爰限制兼具外國國籍之我國國民擔任
      我國公職,已擔任者,即由各該機關解(免)除其公職。
  三、惟如當事人於就(到)職前已辦理放棄外國國籍,當已明白表示其
      不願意再為該外國國民。又因放棄其外國國籍,須由當事人向該國
      政府或其駐外單位申請,並由該國政府依其國家法令規定完成放棄
      手續,往往須經一段時日始能獲准,給予一段緩衝時間,事實上有
      其必要,爰於90年6月20日修正公布國籍法第20條,增訂第4項規定
      :「中華民國國民兼具外國國籍者,擬任本條所定應受國籍限制之
      公職時,應於就(到)職前辦理放棄外國國籍,並於就(到)職之
      日起1年內完成喪失該國國籍及取得證明文件。……」
  四、本案擬任人員如未及於就(到)職前辦理放棄外國國籍,即不符國
      籍法第20條第 4項規定之立法意旨,尚不得於就(到)職後補辦放
      棄外國國籍。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宇無倫次 的頭像
    宇無倫次

    宇無倫次的部落格

    宇無倫次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