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災害停止辦公及上課作業辦法(99.1.8) |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八日行政院院授人考字第0九九0 0六00九一號令修正發布全文十七條 |
第一條 政府為使各級機關及公、私立學校在天然災害發生時, 便於預防及搶救,以減少人員傷亡或財物損失,特訂定 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天然災害之範圍及其達到停止辦公及上課之 基準如下: 一、颱風: (一)依據氣象預報,颱風暴風半徑於四小時內可能 經過之地區,其平均風力可達七級以上或陣風 可達十級以上時。 (二)依據氣象預報或實際觀測,降雨量達附表之各 通報權責機關停止辦公上課雨量參考基準,且 有致災之虞時。 (三)依據土石流警戒區預報或實際觀測,達各地所 定土石流警戒基準值,且有致災之虞時。 (四)風力未達第一目停止辦公及上課基準之地區, 因受地形、雨量影響,致交通、水電供應中斷 或通行、電力供應困難,明顯影響通行安全或 辦公上課或有致災之虞時。 (五)停止辦公、上課後,該地區因颱風過境造成普 遍性災害,其風力雖已減弱,未達第一目停止 辦公及上課之基準,但須繼續停止辦公及上課 ,以利善後清理時。 二、水災: (一)符合前款第二目規定。 (二)各機關、學校之處所或公教員工住所積水,或 通往機關、學校途中,因豪雨或土石流成災、 河川水位暴漲、橋樑中斷、積水致無法通行、 通行困難,或因地形變化確有危險之虞時。 三、地震: (一)各機關、學校之房舍或公教員工所居住之房屋 ,已達全倒、半倒之基準,或有倒塌危險時。 (二)地震發生後,各機關、學校之房舍或公教員工 所居住之房屋未達前目之基準,因受地震影響 致交通水電供應中斷或通行、電力供應困難, 明顯影響通行安全或辦公上課或有致災之虞時 。 四、其他災害:地區因其他天然災害致交通、電力供應 中斷或通行困難等,明顯影響通行安全或辦公上課 時。 第三條 天然災害發生時,應通報停止辦公及上課之程序如下: 一、颱風警報期間: (一)通報權責機關及作業劃分如下: 1.直轄市轄區內機關、學校,由直轄市長決定 並通報。 2.各縣(市)轄區內機關、學校,由各該縣( 市)長決定並通報。 (二)依據氣象預報,是否已達前條第一款第一目、 第二目之基準難以決定時,如基於學生安全或 其他特殊狀況考量,各通報權責機關首長得先 行決定停止上課。 (三)前條第一款第四目、第五目之情形,其停止辦 公及上課,由各該機關、學校首長視實際情形 自行決定者,並通知所屬公教員工及學生,並 通報所在區域之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 (四)各通報權責機關應注意收聽(視)各傳播機構 之播報,並依據播報情形參酌實際情況,如達 到停止辦公及上課之基準時,逕行決定停止辦 公及上課之起止時間,均應報行政院(以下簡 稱本院)人事行政局備查。 (五)通報時機: 1.須全天或上午停止辦公及上課時:於前一天 晚間七時或十時前通知傳播機構於晚間十一 時前播報之。但原未達停止辦公及上課基準 ,事後各地區風雨情形增強,已達前條第一 款第一目、第二目之基準時,通報權責機關 於當天上午四時三十分前,接獲交通部中央 氣象局提供各地區最新風力級數、陣風級數 及雨量預測列表之書面資料後,即通知傳播 機構,於上午五時前播報之。 2.須下午半天或晚間停止辦公及上課時:於上 午十時三十分前通知傳播機構於上午十一時 前播報之。 3.除上開時間外,各通報權責機關得視實際情 形,隨時通報之。 (六)地理位置相鄰直轄市、縣(市)於決定停止辦 公及上課前,應保持聯繫,以作適當之停止辦 公及上課決定。 (七)例假日或放假日,各通報權責機關仍應辦理通 報作業。 二、地震、水災等天然災害發生時之通報作業權責劃分 ,準用前款颱風警報期間時之規定辦理;各通報權 責機關發布停止辦公及上課,應即通知傳播機構播 報之。並確依前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視機關 、學校房舍受損、交通障礙情形,通盤考量停止辦 公及上課對各項救災工作之進行及對民眾所造成之 影響後,決定是否發布停止辦公及上課。 第四條 天然災害發生時,中央專業機關提供資訊如下: 一、交通部中央氣象局於上午一時、四時、七時、十時 、下午一時、四時、晚間七時及十時前,將颱風來 襲地區之風力級數、陣風級數及雨量預測列表,隨 時透過各種傳播機構播報之,並將書面資料送各通 報權責機關及本院人事行政局備查。 二、中央相關專業機關應提供土石流警戒區預報、淹水 警戒等最新資訊予各通報權責機關,並適時提醒災 害狀況。 第五條 因天然災害停止辦公及上課,各機關、學校之出勤處理 方式如下: 一、通報權責機關發布停止辦公及上課時,除以停止辦 公及上課登記外,並應報本院人事行政局備查;遇 有特殊狀況,致有發生危險之虞,明顯影響通行安 全或辦公上課有困難,由各機關、學校首長視實際 情形決定停止辦公及上課者,除以停止辦公及上課 登記外,其有上一級機關者,並應報上一級機關備 查。 二、停止辦公及上課期間,凡參與救災及直接與民眾接 觸之機關,仍應酌留必要人力,以應業務處理之需 要。 第六條 天然災害發生後,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配偶、直系親 屬有重大傷亡或失蹤,或其所居住之房屋因受災倒塌或 有倒塌之危險,或遭受重大損失時,為處理善後,可於 事先或事後陳報機關、學校首長;機關、學校首長得在 十五日範圍內,視實際需要核准當事人停止辦公及上課 期間。 第七條 天然災害發生後,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之住所通往服 務機關、學校途中,積水已達第二條第二款基準者,在 情況尚未解除前,得由該公教員工逕行決定停止辦公及 上課,並於事後陳報機關、學校首長核實給予停止辦公 及上課期間。 第八條 天然災害發生後,其居住地區災情已達停止辦公及上課 基準時,如遇交通、電訊中斷,無法聯繫決定通報時, 得由機關、學校首長或公教員工自行停止辦公及上課。 第九條 公教員工服務機關、學校所在地,須照常辦公及上課, 其居住地區或依正常上班上課必經地區,經通報權責機 關決定停止辦公及上課者,由服務機關、學校核實給予 停止辦公及上課期間。 第十條 天然災害發生致高級中等(含高中、高職、五專一、二 、三年級)以下學校停止上課時,公教員工家有就讀高 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子女或國民中學以下子女乏人 照顧,其本人或配偶得有一人由服務機關、學校核實給 予停止辦公及上課期間,以照顧子女。 第十一條 各機關、學校因職務必須照常出勤,或因工作需要,經 機關、學校首長指派出勤者,不適用本辦法之規定。 第十二條 停止辦公及上課期間,各機關、學校原預定之重要活動 是否繼續進行,由各該機關、學校自行決定,並通報之 。 第十三條 各機關、學校應將本辦法相關規定納入員工服務手冊或 學生手冊等資料,廣為宣傳。 第十四條 本院人事行政局應於每年五月前,會同交通部中央氣象 局、經濟部水利署、本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等相關 機關舉辦通報作業講習;各通報權責機關亦應於非颱風 季節,召集所屬機關、學校及鄉(鎮、市)公所有關人 員單獨或聯合舉辦作業講習,以嫻熟本辦法有關規定。 為提升天然災害停止辦公及上課作業執行成效,本院人 事行政局、交通部中央氣象局、本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 持局等相關機關與各通報權責機關,平時應加強聯繫, 並建立合作機制。 第十五條 各通報權責機關應於颱風來襲前,適時透過各種傳播機 構,促請各級公教員工及學生注意防範及因應作法,並 應建立通訊聯絡名冊,定期更新,送本院人事行政局。 第十六條 公營銀行、公用事業、生產事業、郵電、交通及其他性 質特殊機構,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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