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99.03.19. 局力字第0九九000五三五八號(99.3.19)
主旨:有關各機關經本局同意自行遴用合格任用資格人員
      之職缺,應於收受本局同意函之日起 3個月內遴員
      核派,如逾期未予核派,應依規定重新提出申請,
      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依據銓敘部99年3月3日部特二字第0993170804號書
      函辦理。
  二、據銓敘部上開書函略以:各機關擬自行遴用專技轉
      任人員之職缺,屬該機關年度之用人需求,則該職
      缺經分發機關同意自行遴用專技轉任人員後,用人
      機關即應依規定於年度內遴員派補,以符實際用人
      需要。為免引發爭議,並使各機關所需人力能適時
      獲得補充,宜仍有期限之限制。
  三、案經考量各機關辦理甄審(選)作業時程及年度考
      試任用計畫職缺管制作業所需,各機關經本局同意
      自行遴用合格任用資格人員(含具公務人員考試及
      格資格之非現職人員及專技轉任人員)之職缺,其
      遴員派補期限仍有必要為一致性規範。
正本: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屬(不含本局)、省市政府、
      省諮議會、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不含宜蘭縣
      政府)、各縣市議會、宜蘭縣政府(代復99年1月1
      5日府人力字第09990008258號函)
副本:考選部、銓敘部、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地方人事行政
      處、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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