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99.03.19. 局力字第0九九000五三五八號(99.3.19) |
主旨:有關各機關經本局同意自行遴用合格任用資格人員 之職缺,應於收受本局同意函之日起 3個月內遴員 核派,如逾期未予核派,應依規定重新提出申請, 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依據銓敘部99年3月3日部特二字第0993170804號書 函辦理。 二、據銓敘部上開書函略以:各機關擬自行遴用專技轉 任人員之職缺,屬該機關年度之用人需求,則該職 缺經分發機關同意自行遴用專技轉任人員後,用人 機關即應依規定於年度內遴員派補,以符實際用人 需要。為免引發爭議,並使各機關所需人力能適時 獲得補充,宜仍有期限之限制。 三、案經考量各機關辦理甄審(選)作業時程及年度考 試任用計畫職缺管制作業所需,各機關經本局同意 自行遴用合格任用資格人員(含具公務人員考試及 格資格之非現職人員及專技轉任人員)之職缺,其 遴員派補期限仍有必要為一致性規範。 正本: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屬(不含本局)、省市政府、 省諮議會、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不含宜蘭縣 政府)、各縣市議會、宜蘭縣政府(代復99年1月1 5日府人力字第09990008258號函) 副本:考選部、銓敘部、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地方人事行政 處、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人事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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