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98.12.14. 局企字第0九八00三三九七0號書函(98.12.14)
主旨:所詢技工曾任臨時雇員及約僱人員年資可否併資辦
      理退休一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98年12月8日府行事字第0980298457號函。
  二、查工友管理要點第25點第1項第2款規定略以,工友
      退休年資之計算,除應依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
      基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者外,以在本機關服務之
      年資為準。但曾依據法令規定進用之本機關按月支
      給工資臨時員工,年資銜接,未支領退離給與,具
      有證明文件者,准予併資退休。上開所稱臨時員工
      ,依本局85年10月21日85局企字第 36882號函釋,
      係指下列依據法令規定進用之按月支給工資之人員
      :(1) 各機關於64年11月 3日前進用之臨時工友
      ,已於「編餘工友處理原則」規定期限(70年 6月
      30日)前改僱為編制內工友者。(2) 依「聘用人
      員聘用條例」及「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
      辦法」約聘僱用之人員。(3) 擔任應徵召服兵役
      員工(包含職員及工友)職務輪代人員。另查行政
      院84年 6月14日台84人政企字 17479號函釋略以,
      自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儲金給與辦法實施(84
      年7月1日)後之聘用及約僱人員任職年資,不得併
      計工友年資辦理退休。
  三、復查勞基法第 84條之2規定略以,勞工工作年資自
      受僱之日起算,適用勞基法前之工作年資,其退休
      金給與標準,依其當時應適用之法令(原事務管理
      規則,業於94年7月1日廢止,工友管理事項並自同
      日起改依工友管理要點規定辦理。)規定計算;適
      用勞基法後之工作年資,其退休金給與標準,依第
      55條規定計算。勞基法施行細則第 5條規定,勞工
      工作年資以服務同一事業單位為限,並自受僱日起
      算。適用勞基法前已在同一事業單位工作之年資合
      併計算。
  四、是以,工友曾任本機關學校,符合本局上開85年函
      釋規定,依據法令進用之按月支給工資之臨時員工
      ,年資銜接者,該段年資准予併資退休並核給退休
      金;惟如曾任本機關學校非屬本局上開85年函釋規
      定之臨時員工,年資銜接者,依勞基法第 84條之2
      及該法施行細則第 5條規定,該段年資僅得併計成
      就退休要件之年資,尚不合計給退休金。本案所詢
      事項,請依上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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