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99.06.02. 局力字第0九九00六二七七二號(99.6.2) |
主旨:為避免各機關陞遷序列表未符法制作業規定,請重 新檢視貴機關(含所屬)訂定之陞遷序列表是否確 依公務人員陞遷法及其施行細則等相關規定辦理, 請 查照轉知。 說明: 一、查公務人員陞遷法(以下簡稱陞遷法)及其施行細 則分別於98年4 月 22日及同年7月10日修正公布; 另為利各機關訂定之陞遷序列表符合前開陞遷法制 規定,銓敘部於同年11月16日部銓一字第09831048 28號函,檢送各機關訂定陞遷序列表之參考格式及 範例,供各主管機關人事機構參考。 二、為避免各機關訂定陞遷序列表時未依上開規定辦理 ,造成未符陞遷法第 6條逐級陞遷之意旨及陞遷法 施行細則第4條非應業務特殊需要,將職務所列最 高職等相同之主管或非主管職務,列為同一序列之 不合理現象(例如:將一般人員之簡任第11職等副 司長與簡任第 10職等至第11職等專門委員,或將 薦任第9職等科長與薦任第8職等至第 9職等視察 及薦任第7職等至第9職等專員等職務列為同一陞遷 序列,使公務人員於陞任非主管職務【專員、視察 、專門委員】時,需經甄審程序,而主管或副主管 職務【科長、副司長】因與非主管職務列為同一序 列,經由同一序列各職務間之調任而免經甄審程序 ,或因此使陞遷序列層級之縮短,產生得由專員調 任科長並陞任專門委員再調任副司長職務等不合理 現象),爰重申上開規定,並請確實辦理。 正本: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省諮議會、直 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全國政府機 關電子公布欄 副本:銓敘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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