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99.11.19. 局力字第0九九00一四四九七一號(99.11.19)
主旨:有關機關首長就任前,已任職於所屬機關臨時人員
      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等親屬得否續僱一
      案,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依據本局99年9月17日局力字第09900644851號函辦
      理(諒達)。
  二、有關機關首長就任前,已任職於所屬機關臨時人員
      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等親屬,因渠等人
      員進用時,該長官尚無用人權限,自無從違反迴避
      進用規定,且顧及勞動契約履行之信賴保護,及參
      照「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第 2項規定,應迴避
      進用之臨時人員,在各機關首長就任前進用者,不
      受迴避進用規定之限制。
  三、上開規定並請各縣市政府轉知各鄉(鎮、市)公所
      及各鄉(鎮、市)民代表會。
正本: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省諮議會、直
      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闻
副本:銓敘部、行政院法規委員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
      資關係處、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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