銓敘部 100.04.27. 部法二字第一00三三四一五四五號(100.4.27)

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4條第1項第2款第6目及第 3項

第 5款之事、病假日數,應扣除因安胎事由所請之事、病

假(含延長病假)日數,且不得以安胎事由所請之假作為

評定考績等次之考量因素。

正本:考試院編纂室(請刊登公報)

副本:中央暨地方各主管機關人事機構、公務人員月刊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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