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銓敘部 100.06.14. 部退一字第一00三三七二0四一號(100.6.14)
主旨:自民國 100年7月1日起,退休(職)公(政)務人
      員、資遣或繳付公教人員保險(以下簡稱公保)保
      險費滿15年且年滿55歲之人員所領公保養老給付(
      未符合辦理優惠存款之給付案件),得以直撥入帳
      方式辦理,請  查照轉知。
說明:
  一、依臺○銀行公教保險部 100年4月11日公保規字第1
      0000022331號函辦理。
  二、查現行公保養老給付之金額除得辦理優惠存款之案
      件得採直撥入帳之方式辦理外,其餘皆採開立支票
      之方式核付。為簡化是類案件核付之作業流程以縮
      短入帳時間,爰將現行未符合辦理優惠存款案件之
      公保養老給付請領案,修正為「得以直撥入帳」之
      方式辦理;相關辦理事宜,說明如次:
    (一)擬退休(資遣)人員於退休(資遣)前,應將
          擬入帳之存摺影本(不限臺○銀行帳戶),併
          同公務人員退休(職)事實表或政務人員退職
          酬勞金給與事實表,或公務人員資遣事實表及
          相關資料送本部審核。
    (二)擬退休(資遣)人員之退休(資遣)案經本部
          審定後,其公保養老給付擬入帳之存摺影本,
          將併同其退休(資遣)審定函副本,逕送臺○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公教保險部(以下簡稱公保
          部)辦理。
    (三)公保部核算其公保養老給付後,會以給付通知
          書,將入戶帳號、養老給付總額等相關資料函
          知擬退休(資遣)人員核對;當事人若有疑義
          ,應逕洽公保部查詢處理。
    (四)為配合票據交換所之作業規定,選擇將養老給
          付金額撥入臺○銀行以外之帳戶者,應由公保
          部於退休(資遣)前一日,將所須給付之金額
          匯入票據交換所所指定之帳戶,俾於退休(資
          遣)生效日撥入退休人員之帳戶。
    (五)退休(資遣)人員於退休(資遣)生效日起,
          依公保部核發之給付通知書上所載給付總額,
          逕至指定入帳之銀行補登存摺並核對金額。
    (六)遇有退休(資遣)變更審定案,致有增加公保
          養老給付差額,且原以直撥入帳者,其差額仍
          以直撥入帳方式辦理。
    (七)為配合本案施行,公務人員退休(職)事實表
          、政務人員退職酬勞金給與事實表及公務人員
          資遣事實表已修正(新增)「公保養老給付直
          撥入帳」之欄位文字;公保被保險人請領養老
          給付選擇書亦配合增列第三點,以提供被保險
          人得自行選擇養老給付之入帳方式。
      上開表格請各機關自本部全球資訊網下載專區之「
      常用表格下載」中之「公文書橫書常用書表」項下
      ,自行下載使用。又,「公教人員保險現金給付請
      領書」中之選擇支付方式欄,原印「申請入戶僅適
      用於請領殘廢、死亡、眷屬喪葬津貼三種給付,養
      老給付一律以支票支付」之註記文字已配合刪除,
      並修正背面說明文字(本表格請至公保部網站下載
      使用)。
  三、教育部及各縣市政府等相關權責主管機關所審定之
      退休(資遣)案,其公保養老給付金額(未符合辦
      理優惠存款之案件)如有意願採直撥入帳方式者,
      則請逕洽公保部辦理。
正本:中央暨地方各主管機關人事機構、全國政府機關電
      子公布欄
副本:臺○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公教保險部、臺○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國內營運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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