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99.01.14. 局給字第0九九00六0三四八號(99.1.4)
主旨:支領月退休給與人員如因曾任保育員年資,致其於
      軍公教人員退撫新制實施前後核定退休年資連同累
      計未滿15年者,其年終慰問金,同意以渠等核定年
      資(按,非任職年資)每年給與 5%為計算百分比
      。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依據本局98年12月31日研商「九十八年軍公教人員
      年終工作獎金(慰問金)發給注意事項」(草案)
      會議結論略以:「支領月退休金人員因曾任保育員
      年資,致與年終慰問金需新舊制核定退休年資連同
      累計滿15年以上者始得支給之規定不合,是否仍發
      給年終慰問金一節,考量年終慰問金之核發意旨,
      同意以渠等核定年資每年給與 5%計算,以資明確
      ,至超過15年部分,每年給與1%。另因所涉非通 
      案性質事項,爰不納入本年度注意事項規定,而將
      本決議函知各機關辦理。」辦理。
  二、為便瞭解,謹舉例如下:
    (一)某甲退休案經核定為新制施行前任職年資16年
          ,扣除納編前保育員年資 15年,核定年資1年
          ;新制施行後任職年資12年6個月,核定年資1
          2年 6個月,新舊制核定退休年資連同累計為1
          4年(已滿半年,未滿 1年,以1年計),則
          某甲98年年終慰問金之計發百分比為70%(14
          年x每年給與5%)。
   (二)某乙退休案經核定為新制施行前任職年資20年
          ,扣除納編前保育員年資 6年,核定年資14年
          ;新制施行後任職年資13年6個月,核定年資1
          3年 6個月,新舊制核定退休年資連同累計為2
          8年(已滿半年,未滿 1年,以1年計),則某
          乙98年年終慰問金之計發百分比為88%(前15
          年部分為給與75%,滿15年後每滿 1年給與 1
          %,合計為88%)。
正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總統府秘書長、立法院
      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
      書長、國家安全會議、中央研究院、國史館、最高
      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考選部
      、銓敘部、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審計部、
      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
      省諮議會、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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