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任用法(99.7.28)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二十八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九九 00一八九一二一號令修正公布第四十條;刪除第二十 九條條文
第二十九條
  (刪除)
第四十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考試院以命令定之。
  本法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十五日修正之條文,自九
  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七月十三日修正之第二十九條條
  文,自一百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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