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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99.07.09. 局企字第0九九00一四一四五號(99.7.9)
主旨:有關志願役常備士官退伍,於初任工友時已依規定
      提支餉級,嗣轉任為技工,得否就所餘可提支級數
      ,再予提支一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府99年 5月24日府行庶字第0990087224號函
      。
  二、查工友管理要點第16點第 1項規定,工友之工餉,
      分本餉、年功餉,各機關學校應依「各機關學校工
      友工餉核支標準表」規定核支(按:係依所定學歷
      起支工餉)。其係後備軍人轉業者,並依「後備軍
      人轉任各機關學校工友提支餉級標準表」規定,於
      原任軍階提支級數範圍內,按年核計加級至本餉最
      高級;如尚有積餘年資,且其年終考核考列乙等以
      上,則按年核計加級至年功餉最高級。又依「後備
      軍人轉任各機關學校工友提支餉級標準表」規定,
      上士軍階後備軍人轉任工友者,最高得提支 6級;
      轉任技工者,最高得提支 5級。
  三、復查公務人員俸給法施行細則第15條規定略以,公
      務人員曾任公務年資依法採計作為取得任用資格之
      基本年資或已採計提敘俸級之年資,不得重複採計
      。
  四、綜上,有關工友採計提敘俸級之年資一節,基於一
      資不二用之平等原則考量,應比照公務人員俸給法
      施行細則第15條之規定,不得重複採計。本案所詢
      葛君案例,因其上士軍階後備軍人轉任工友時,已
      提支 4級至最高餉級;是以,渠於工友轉任為技工
      時,基於年資不得重複採計原則,僅得就所餘可提
      支級數,再行提支 1級,並自申請之日起生效。
正本:嘉義縣政府
副本:總統府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
      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會議、中央
      研究院、國史館、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公務
      員懲戒委員會、考選部、銓敘部、公務人員保障暨
      培訓委員會、審計部、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
      行處局署、省市政府、省諮議會、直轄市議會、各
      縣市政府(不含嘉義縣政府)、各縣市議會、行政
      院人事行政局企劃處、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地方人事
      行政處、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布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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