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99.08.09. 公訓字第0九九00一0一六一號(99.8.9)
主旨:有關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以進修碩、博士之休學
      事由申請保留受訓資格疑義一案,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依考選部民國99年6月4日選規一字第0990003160號
      函及教育部同年月日台人(一)字第0990089947號
      書函辦理。
  二、按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2條第3項第2款規定:「正額
      錄取人員無法立即接受分發者,得檢具事證申請保
      留錄取資格,其事由及保留年限如下:……二、進
      修碩士,其保留期限不得逾 3年;進修博士,其保
      留期限不得逾 5年。……」第5項規定:「依第3項
      保留錄取資格者,於原因消滅後 3個月內,應向公
      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申請補訓,並由公務人員
      保障暨培訓通知分發機關依序分發。逾期未提出申
      請,或未於規定時間內,向實施訓練機關報到者,
      即喪失考試錄取資格。」公務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
      第3條第3項規定:「本法第2條第3項……所稱進修
      碩士、博士,指正額錄取於分配訓練期滿成績及格
      之分發任用前,修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經教
      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碩士班、博士班尚未取得學位
      繳有證明者。……」次按考選部91年6月4日選特字
      第0910003178號書函釋略:「……說明……二、查
      公務人員考試法第2條第3項規定,公務人員考試正
      額錄取人員因服兵役、進修碩士、博士、疾病、懷
      孕、生產、父母病危及其他不可歸責事由,無法立
      即接受分發者,得申請保留錄取資格。因此,正額
      錄取人員依前揭規定申請保留錄取資格時,其『事
      由』與『無法立即接受分發』二者間,必須具有因
      果關係。三、有關……申請保留錄取(受訓)資格
      一案,……依個案情況就申請事由確實不可歸責於
      當事人、申請事由與無法立即接受分發具有因果關
      係等因素認定之。」
  三、本案依上開法規、函釋,並參酌考選部、教育部上
      開函,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如以進修碩、博士之
      休學事由申請保留受訓資格一節,按以休學者雖具
      有學校學籍,惟並未有實際從事進修之事實,非無
      法立即接受分發,爰以進修碩、博士之休學事由申
      請保留受訓資格,與公務人員考試法第2條第3項之
      立法意旨尚有未合。
  四、本會92年10月6 日公訓字第0920007087號函釋略以
      :「應公務人員考試錄取,進修碩士如辦理休學得
      否申請保留受訓資格疑義,經參酌教育部就「在學
      」之認定標準為「具有學籍」,而休學者亦具有學
      校學籍」,而休學者亦具有學校學籍,爰似可同意
      以「休學事由」申請保留錄取(受訓)資格。」自
      即日起停止適用。
正本:中央及地方各主管機關
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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