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人事行政局100.08.05.局給字第一0000四三一九五一號(100.8.5)
主旨:有關於本 (100)年7月1日軍公教人員待遇調增後
      該月份退休、離職及資遣者,其未休假加班費應如
      何核發一案,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依本局89年 3月15日89局給字第004279號函規定略
      以,公務人員於休假年度內除應休假日數以外之休
      假,因公務或業務需要經機關長官核准無法休假者
      ,其未休假加班費以該年度內發放當月(年底)之
      待遇為準。惟考量旨述人員如於本年7月1日待遇調
      增後之實際上班日數少於未休假加班費核發日數,
      而全數以調薪後之待遇核發,與未休假加班費之核
      發薪資主要係慰勞因機關公務或業務需要而未能休
      假者之勤勞之意旨未合。為免寬濫,爰旨述人員以
      待遇調增後之數額核發未休假加班費,最高不得超
      過待遇調增後之本年7月份實際上班日數,其餘之
      日數,應以待遇未調增前之數額核發。
正本:總統府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
      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會議、國家
      安全局、中央研究院、國史館、最高法院、最高行
      政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考選部、銓敘部、公
      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審計部、行政院各部會
      行處局署、臺灣省政府、福建省政府、臺灣省諮議
      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
      市議會、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
副本: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考訓處、地方人事行政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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