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98.12.24. 局企字第0九八00三四七五一號函(98.12.24) |
主旨:行政機關及公立學校工友(含技工、駕駛)年終考 核獎金短發之請求權時效,適用民法第 126條請求 權時效 5年之規定,請 查照轉知。 說明: 一、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本(98)年12月1日勞動2字第 0980090533號函以,勞工年終考核及其獎金請求權 消滅時效等事項,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 未有特別規定。 二、復查法務部本年 12月9日法律決字第0980050108號 書函略以,按行政程序法第 131條規定,公法上之 請求權,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因 5年間不行使而 消滅。工友既適用勞基法,其與機關間係屬私法上 僱傭關係,即無行政程序法上開規定之適用。是以 ,工友年終考核獎金短發之請求權時效,如勞基法 或相關法律無明文規定,則應適用民法相關規定。 三、再查民法第 126條規定,利息、紅利、租金、贍養 費、退職金及其他 1年或不及1年之定期給付債權 ,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四、綜上,勞基法並未就勞工年終考核及其獎金請求權 消滅時效等事項有特別規定,且工友與機關間屬私 法僱傭關係,無行政程序法之適用。茲以工友之年 終考核獎金,係機關每年依所評定之年終考核結果 給付予工友之獎金,性質上較接近 1年期之定期給 付債權,應適用民法第 126條有關1年定期給付債 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之 規定。 正本:總統府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 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會議、中央 研究院、國史館、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公務 員懲戒委員會、考選部、銓敘部、公務人員保障暨 培訓委員會、審計部、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 行處局署、省市政府、省諮議會、直轄市議會、各 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 副本:黃志彬君(adm452@msl.tainan.gov.tw)、行政院 人事行政局企劃處、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地方人事行 政處、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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