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99.03.29. 局力字第0九九000五二0九號(99.3.29)
主旨:各機關非出缺之職務擬依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
      事項(以下簡稱職代注意事項)第 5點第2項及第3
      項規定約聘僱人員案件,各主管機關得視實際業務
      需要再授權所屬機關逕行核定,請查照。
說明:
  一、本局99年1月5日局力字第0990060127號函規定,依
      職代注意事項規定,現職人員公差、公假、請假、
      休假、因案停職、休職或其他依規定奉准保留職缺
      類型之聘僱案件,授權由各該主管機關核定(諒達
      )。上開依職代注意事項聘僱案件,各主管機關得
      視實際業務需要再授權所屬機關逕行核定。
  二、至各機關依上開規定約聘僱人員,仍請依職代注意
      事項第11點規定,每半年列冊,分別函送分發機關
      (本局)、銓敘機關、主計機關及審計機關查考。
正本: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併復法務部 99年2月26日
       法人字第0991300 831號函)、省市政府、省諮議
       會、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併復雲林縣政府9
       9年2月9日府人力字第0991200296號函)、各縣市
      議會、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
副本:銓敘部、審計部、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企劃處、行政
      院人事行政局考訓處、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給與處、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地方人事行政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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