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100.06.07. 局給字第一0000三一九二0號(100.6.7)
主旨:有關服務於山僻地區國民中小學擔任借調缺之代理
      教師,得否比照懸缺代課、兵役代課及短期代課教
      師等占編制缺之代理教師支領地域加給一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依嘉義縣政府99年11月 1日府人福字第0990180056
      號函辦理,並復貴部 100年1月6日臺國(四)字第
      0990214731號函。
  二、查「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地域加給表」(以下簡稱
      地域加給表)備考 2規定,本表支給對象以各機關
      、學校編制內員工;或依業務需要經設置固定派出
      辦公場所,並實際長期派駐在本表各地區辦公達 1
      個月以上之編制內員工為限。復查本局82年 3月12
      日82局肆字第 07501號函規定略以,懸缺代課、兵
      役代課及短期代課教師,係占編制缺服務,屬於職
      務代理人性質,並比照一般教師支給待遇;如其代
      課期間實際任教於山僻離島地區,為期公平合理,
      同意比照支給地域加給,惟依本局80年9月3日80局
      肆字第 36939號函規定,不宜適用「年資加成」之
      規定。
  三、再查貴部訂定之「教師借調處理原則」第 2點規定
      略以,教師於借調期間應辦理留職停薪。又查公務
      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 4條規定:「公務人員具有下
      列情事之一者,應予留職停薪:五、配合公務借調
      至其他機關任職,且占該機關職缺並支薪,經核准
      者。」另查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第12條規定:「
      (第 1項)各機關現職人員經權責機關依法令規定
      核派代理職務連續10個工作日以上者,其加給之給
      與,在不重領、不兼領原則下,自實際代理之日起
      ,依代理職務之職等支給;……。(第 2項)前項
      代理職務支給加給,以下列情形為限:一、留職停
      薪或出缺之職務。……」。是以,借調教師如係依
      「教師借調處理原則」規定辦理留職停薪,則擔任
      此借調職缺之代理教師,與兵役代課之代理教師均
      屬職務代理人性質,如其代課期間實際任教於山僻
      離島地區,為期公平合理,同意比照支給地域加給
      ,惟不適用「年資加成」規定。
正本:教育部
副本:審計部、行政院主計處、嘉義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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