銓敘部 100.06.14. 部銓四字第一00三三0二八0三號(10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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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依公務員懲戒法第4條第2項規定先行停職人員之停
職令範例,業經修正,請 查照轉知。
說明:
一、有關依公務員懲戒法(以下簡稱公懲法)第4條第2
項規定先行停職人員之停職令範例,前經本部97年
12月11日部銓四字第0972896706號函轉知。茲為明
確規範上開停職令之生效日期及執行日期,經參酌
公懲法第4條第2項、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學校公
務人員獎懲案件處理辦法(以下簡稱行政院獎懲辦
法)第6條第1項、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人員獎懲案
件處理要點(以下簡稱司法院獎懲要點)第15點及
行政程序法第110條第1項等規定,修正上開停職令
範例。
二、查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以下簡稱公懲會)95年 5月
18日法律座談會決議略以,公懲法第4條第2項規定
所稱「先行停止其職務」之時間點,應解為「應於
送請監察院審查或移送本會審議之前或同時,先行
停止其職務」;惟主管長官於移送公懲會審議後,
如認被付懲戒人違失情節重大,而有停止其職務之
必要者,得建請公懲會議決先行停止其職務。是以
,各權責機關(主管長官或依授權規定有權責發布
之機關)請依照上開公懲會法律座談會見解,停職
令發布日期(亦為生效日期)應於主管長官移送公
懲會審議之前或同時。
三、依本次停職令修正範例之說明二,停職令係依(或
參照)各該法規(如:行政院暨其所屬機關依行政
院獎懲辦法;司法院暨其所屬機關依司法院獎懲要
點;其餘機關依其獎懲規定或參照上開機關規定或
依行政程序法等)規定執行。是以,各機關送本部
辦理是類停職人員動態登記時,公務人員動態登記
書之「日期」欄係指依上開規定執行日期,並請於
停職動態登記書之「備考」欄敘明機關執行該停職
案之法令依據、收受與執行日期等,俾憑辦理。
四、檢送修正之停職令範例 1份。
正本:中央暨地方各主管機關人事機構、行政院人事行政
局、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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