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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 (96.6.6)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六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0九六 000三九七三一號令修正發布第二條條文
第二條
  本法第二條所定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種類如下:
  一、律師、會計師。
  二、建築師、各科技師。
  三、醫師、中醫師、牙醫師、藥師、醫事檢驗師、護理
      師、助產師、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呼吸治療
      師、醫事放射師、營養師、物理治撩師、職能治撩
      師、護士、助產士。
  四、獸醫師、獸醫佐。
  五、不動產估價師、地政士、不動產經紀人。
  六、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保險公證人、記帳士。
  七、導遊人員、領隊人員。
  八、民間之公證人、法醫師。
  九、物理治療生、職能治療生。
  十、引水人、驗船師、航海人員、船舶電信人員。
  十一、消防設備師、消防設備士。
  十二、社會工作師。
  十三、專責報關人員。
  十四、其他依法規應經考試及格領有證書始能執業之專
        門職業及技術人員。
  本法第二十四條所定外國人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
  種類,以前項第一款至第七款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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