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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 (9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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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六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0九六 000三九七三一號令修正發布第二條條文 |
第二條 本法第二條所定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種類如下: 一、律師、會計師。 二、建築師、各科技師。 三、醫師、中醫師、牙醫師、藥師、醫事檢驗師、護理 師、助產師、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呼吸治療 師、醫事放射師、營養師、物理治撩師、職能治撩 師、護士、助產士。 四、獸醫師、獸醫佐。 五、不動產估價師、地政士、不動產經紀人。 六、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保險公證人、記帳士。 七、導遊人員、領隊人員。 八、民間之公證人、法醫師。 九、物理治療生、職能治療生。 十、引水人、驗船師、航海人員、船舶電信人員。 十一、消防設備師、消防設備士。 十二、社會工作師。 十三、專責報關人員。 十四、其他依法規應經考試及格領有證書始能執業之專 門職業及技術人員。 本法第二十四條所定外國人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 種類,以前項第一款至第七款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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