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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 96.11.08. 院授人給字第0九六00六四二0九號函(96.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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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各機關學校退休工友(技工、駕駛)、公營事業機 構退休人員及領有退職酬勞金之鄉(鎮、市)長, 其擔任各機關學校臨時人員者,不適用本院 94 年 5 月 20 日院臺勞字第 0940085232 號函提繳勞工 退休金之規定,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依據本院勞工委員會民國96年6月4日勞動4字第096 0069876號函辦理。 二、查本院94年5月20日院臺勞字第 0940085232號函規 定略以:「公務機構非依公務人員法制進用之臨時 人員,由用人機關參照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7 條第2 項自願提撥規定之精神,自 95 年 1 月 1 日起為 其提繳退休金…。」揆其意旨係基於照顧目前無退 休制度之臨時人員,至於各機關學校退休工友(技 工、駕駛)、公營事業機構退休人員及領有退職酬 勞金之鄉(鎮、市)長,已各自有其退休(職)制 度之適用,為符合上開本院 94 年 5 月 20日函規 定意旨,爰規定如主旨。 三、另基於法令不溯及既往及信賴保護原則,機關學校 於本院通函限制前,已依本院 94年5月20日函為上 開人員提繳之勞工退休金,不予追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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