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96.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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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十二日行政院人事行政局院授人給字第0 九六00六三五0九號函修正發佈一、(四) |
一、 (四)基於法令規定有數個兼職者,以支領二個兼職費 為限,每月支領總額不得超過新臺幣一萬六千元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由公務機關派兼者,悉 數繳庫;其由公營事業機構派兼者,繳作原事業 機構之收益: 1.支領一個兼職費每月超過新臺幣八千元部分; 兼任公司常務董事或常駐監察人為每月超過新 臺幣一萬二千元部分。 2.支領二個兼職費每月合計超過新臺幣一萬六千 元部分。 3.支領超過二個以上之兼職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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