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96.9.12)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十二日行政院人事行政局院授人給字第0 九六00六三五0九號函修正發佈一、(四)
一、
 (四)基於法令規定有數個兼職者,以支領二個兼職費
        為限,每月支領總額不得超過新臺幣一萬六千元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由公務機關派兼者,悉
        數繳庫;其由公營事業機構派兼者,繳作原事業
        機構之收益:
        1.支領一個兼職費每月超過新臺幣八千元部分;
          兼任公司常務董事或常駐監察人為每月超過新
          臺幣一萬二千元部分。
        2.支領二個兼職費每月合計超過新臺幣一萬六千
          元部分。
        3.支領超過二個以上之兼職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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