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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一日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局企字第0 九七00六0五六三號函修正發佈第十二點
十二、人事主管人員擔任現職未滿一年者,不得遷調。但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隨時予以調職:
    (一)受記過以上行政懲處,不宜在原單位服務。
    (二)人地不宜,經查明有確實具體事實。
    (三)其他特殊情形。
     擔任同陞遷序列或他機關人事機構較高列等或列等
      相同之職務年資併計現職滿一年以上者,不受前項
      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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