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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各級行政機關工程獎金支給原則(96.3.8)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八日行政院院授人給字第0九六000三七九四號 函修正發布第四點
一、為鼓勵地方各級行政機關辦理各項建設工程,提高工
    作效能,發展工程技術,加強績效管理,特訂定本支
    給原則。


二、適用對象:
    地方各級行政機關實際從事工程業務,且其職務歸列
    為土木工程、結構工程、水利工程、環境工程、建築
    工程、都市計畫技術、景觀設計、水土保持工程、機
    械工程、電力(子)工程、電信工程職系之工程技術
    預算員額之現職人員。至其他人員則由各機關自行衡
    酌納入。

三、經費額度及來源:
    依下列規定分別提撥,統籌運用:
  (一)各機關得就實際從事工程業務,且其職務歸列為
        土木工程、結構工程、水利工程、環境工程、建
        築工程、都市計畫技術、景觀設計、水土保持工
        程、機械工程、電力(子)工程、電信工程職系
        之工程技術預算員額,以每人每年度最高新臺幣
        四萬五千元,依下列規定提撥獎金額度:
        1.各機關如係自辦工程規劃、設計或監造相關業
          務:於年度終了時,評估各項工程計畫,如達
          成原施政目標、產生預期效益,且其全年度預
          算執行率達前三年各項工程計畫之預算執行率
          平均數者,得於其實際執行之工程費實提工程
          管理費百分之二十內提列工程獎金;全年度預
          算執行率達百分之六十以上未達百分之七十者
          ,得於其實際執行之工程費實提工程管理費百
          分之三十內提列;全年度預算執行率達百分之
          七十以上未達百分之八十者,得於其實際執行
          之工程費實提工程管理費百分之三十五內提列
          ;全年度預算執行率達百分之八十以上者,得
          於其實際執行之工程費實提工程管理費百分之
          四十內提列。
        2.非自辦工程規劃、設計或監造但實際從事工程
          相關業務:依自辦工程業務所定提撥標準百分
          之七十提撥。
 (二)於本支給原則實施前依「臺灣省政府所屬工程機
        關員工工程獎金發給要點」、「臺北市政府所屬
        工程機關員工工程效率獎金發給要點」、「高雄
        市政府所屬工程機關員工工程效率獎金發給要點
        」規定支領工程獎金人員,得依各該要點規定提
        撥獎金額度,但於本支給原則實施後調任其他工
        程機關(單位)者,一律改依前開(一)規定提
        撥獎金額度。

四、獎金發給種類與數額;
  (一)各機關每年計算勻用之獎金數額,其中應有百分
        之二十(含)以上之額度,以績效評核結果發給
        下列二種績效獎金:
        1.單位績效獎金:績效獎金額度中百分之八十之
          數額,應由各機關依據績效評核結果,分三級
          以上等第發給單位績效獎金。獲獎單位應衡酌
          所屬成員個人貢獻度及工作績效,依常態分配
          原則分三級以上等第支給,不得平均分配。
        2.個人績效獎金:績效獎金額度中百分之二十之
          數額,機關首長得依據所屬員工之特殊績效,
          即時發給個人績效獎金,當年度未核發之餘額
          可流為單位績效獎金。

五、獲分配單位績效獎金之人員,於各機關平時考核累積
    記過達三次或一次記一大過或年終考績列丙等或依公
    務員懲戒法受記過以上懲戒處分者,不得參與分配單
    位績效獎金;另各機關臨時、額外、約聘僱人員、職
    務代理人,得由各機關衡酌違反規定事實比照辦理。

六、員工依其他規定支有獎金或國家重大工程職務加給者
    ,不得再支領工程獎金。

七、各機關應成立績效評估委員會依績效評核原則及客觀
    、量化之具體績效指標,評估單位或個人之貢獻程度
    及工作績效。前項績效評核原則、績效指標、單位或
    個人工作績效評估標準及其他發給規定,由各機關訂
    定。

八、主管機關對於所屬機關工程獎金中以績效評核結果發
    給之獎金支給相關作業規定,應要求確實依照規定之
    績效評估方式,設定其具體之績效目標,並嚴予查核
    。

九、各機關單位績效獎金及個人績效獎金,應分別審酌整
    體施政績效及個人工作績效發給之。其中單位績效獎
    金之發給,由各機關績效評估委員會於年終進行績效
    評估後,送請機關首長核定後發給;個人績效獎金由
    機關首長於年度進行中,審酌個別員工之特殊績效,
    即時發給之;或由單位主管提報績效評估委員會通過
    後,送請機關首長核定發給。

十、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得隨時組成訪查小組,實地瞭解本
    支給原則辦理情形。如經訪查發現未依規定執行或績
    效不彰者,得要求各機關立即改正或酌減其工程獎金
    經費額度。

十一、本支給原則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一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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