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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教育法 (96.7.4)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四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九六00 0八五八二一號令修正公布增訂第七條之一條文
第七條之一 
  為適應學生個別差異、學習興趣與需要,國民中學三年
  級學生,應在自由參加之原則下,由學校提供技藝課程
  選習,加強技藝教育,並得採專案編班方式辦理;其實
  施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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