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天然災害停止辦公及上課作業辦法(97.10.9) |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九日行政院院授人考字第0九七0 0六三九四八號令修正發布第二條、第三條條文 |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天然災害之範圍及其達到停止辦公及上課之 標準如下: 一、颱風: (一)根據氣象預報,颱風暴風半徑於四小時內可能 經過之地區,其平均風力可達七級以上或陣風 可達十級以上時。 (二)風力未達前目停止辦公及上課標準之地區,但 因受地形、雨量、交通、水電供應等特殊狀況 明顯影響通行安全或辦公上課有困難或有致災 之虞時。 (三)停止辦公、上課後,該地區因颱風過境造成普 遍性災害,其風力雖已減低,未達第一目停止 辦公及上課之標準,仍須繼續停止辦公及上課 ,以利善後清理時。 二、地震: (一)各機關、學校之房舍或公教員工所居住之房屋 ,已達全倒、半倒之標準,或有倒塌危險時。 (二)地震發生後,各機關、學校之房舍或公教員工 所居住之房屋未達前目之標準,因受地形、交 通、電力供應等特殊狀況明顯影響通行安全或 辦公上課有困難時。 三、洪水: (一)各機關、學校之處所或公教員工住所積水,或 通往機關、學校途中,因豪雨成災、河川水位 暴漲、橋樑中斷、積水致交通工具無法通行、 行進困難,或地形變化確有危險顧慮時。 (二)根據氣象預報或實際觀測,降雨量達各地所定 警戒值,且有致災之虞時。 第三條 天然災害發生時,應通報停止辦公及上課作業規定如下 : 一、颱風過境時: (一)通報作業權責劃分如下: 1.臺北市轄區內機關、學校,由臺北市市長決 定並通報。 2.高雄市轄區內機關、學校,由高雄市市長決 定並通報。 3.各縣(市)轄區內機關、學校,由各該縣( 市)長決定並通報。 (二)根據氣象預報,是否已達前條第一款第一目之 標準難以決定時,如基於學生安全或其他特殊 狀況考量,各通報權責機關首長得先行決定停 止上課。 (三)前條第一款第二目、第三目之情形,其停止辦 公及上課,由各該機關、學校首長視實際情形 自行決定,並通知所屬公教員工及學生。 (四)中央氣象局於上午一時、四時、七時、十時、 下午一時、四時、晚間七時及十時前,將颱風 來襲地區之風力級數及陣風級數列表,隨時透 過各種傳播機構播報之,並將書面資料送各通 報權責機關及行政院(以下簡稱本院)人事行 政局備查。 (五)各負責通報機關應注意收聽(視)各傳播機構 之播報,並根據播報情形參酌實際情況,如到 達停止辦公及上課之標準時,逕行決定停止辦 公及上課之起止時間,但事後均應向本院人事 行政局報備。 (六)通報時機: 1.須全天或上午半天停止辦公及上課時:於前 一天晚間十時三十分前通知傳播機構於晚間 十一時前播報之。但原未達停止辦公及上課 標準,事後各地區風雨情形增強,已達前條 第一款第一目之標準時,通報權責機關於當 天上午四時三十分前,接獲中央氣象局提供 各地區最新風力級數及陣風級數列表之書面 資料後,即通知傳播機構,於上午五時前播 報之。 2.須下午及晚間、下午半天或晚間停止辦公及 上課時:於上午十時三十分前通知傳播機構 於上午十一時前播報之。 3.除上開時間外,各通報權責機關得視實際情 形,隨時通報之。 (七)地理位置相鄰直轄市、縣(市)於決定停止辦 公上課前,應相聯繫,以作適當之決定。 (八)遇例假日或放假日時,各通報權責機關照常辦 理通報作業。 二、地震、洪水等天然災害發生時之通報作業權責劃 分,準用前款颱風過境時之規定辦理;各通報權 責機關發布停止辦公及上課,應即通知傳播機構 播報之。並確依前條第二款之規定,視機關房舍 受損情形,通盤考量停止辦公對各項救災工作之 進行及對民眾所造成之影響後,發布停止辦公及 上課。 |
全站熱搜
留言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