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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災害停止辦公及上課作業辦法(97.10.9)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九日行政院院授人考字第0九七0 0六三九四八號令修正發布第二條、第三條條文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天然災害之範圍及其達到停止辦公及上課之
  標準如下:
  一、颱風:
    (一)根據氣象預報,颱風暴風半徑於四小時內可能
          經過之地區,其平均風力可達七級以上或陣風
          可達十級以上時。
    (二)風力未達前目停止辦公及上課標準之地區,但
          因受地形、雨量、交通、水電供應等特殊狀況
          明顯影響通行安全或辦公上課有困難或有致災
          之虞時。
    (三)停止辦公、上課後,該地區因颱風過境造成普
          遍性災害,其風力雖已減低,未達第一目停止
          辦公及上課之標準,仍須繼續停止辦公及上課
          ,以利善後清理時。
  二、地震:
    (一)各機關、學校之房舍或公教員工所居住之房屋
          ,已達全倒、半倒之標準,或有倒塌危險時。
    (二)地震發生後,各機關、學校之房舍或公教員工
          所居住之房屋未達前目之標準,因受地形、交
          通、電力供應等特殊狀況明顯影響通行安全或
          辦公上課有困難時。
  三、洪水:
    (一)各機關、學校之處所或公教員工住所積水,或
          通往機關、學校途中,因豪雨成災、河川水位
          暴漲、橋樑中斷、積水致交通工具無法通行、
          行進困難,或地形變化確有危險顧慮時。
    (二)根據氣象預報或實際觀測,降雨量達各地所定
          警戒值,且有致災之虞時。
  
第三條   
  天然災害發生時,應通報停止辦公及上課作業規定如下
  :
  一、颱風過境時:
    (一)通報作業權責劃分如下:
          1.臺北市轄區內機關、學校,由臺北市市長決
            定並通報。
          2.高雄市轄區內機關、學校,由高雄市市長決
            定並通報。
          3.各縣(市)轄區內機關、學校,由各該縣(
            市)長決定並通報。
    (二)根據氣象預報,是否已達前條第一款第一目之
          標準難以決定時,如基於學生安全或其他特殊
          狀況考量,各通報權責機關首長得先行決定停
          止上課。
    (三)前條第一款第二目、第三目之情形,其停止辦
          公及上課,由各該機關、學校首長視實際情形
          自行決定,並通知所屬公教員工及學生。
    (四)中央氣象局於上午一時、四時、七時、十時、
          下午一時、四時、晚間七時及十時前,將颱風
          來襲地區之風力級數及陣風級數列表,隨時透
          過各種傳播機構播報之,並將書面資料送各通
          報權責機關及行政院(以下簡稱本院)人事行
          政局備查。
    (五)各負責通報機關應注意收聽(視)各傳播機構
          之播報,並根據播報情形參酌實際情況,如到
          達停止辦公及上課之標準時,逕行決定停止辦
          公及上課之起止時間,但事後均應向本院人事
          行政局報備。
    (六)通報時機:
          1.須全天或上午半天停止辦公及上課時:於前
            一天晚間十時三十分前通知傳播機構於晚間
            十一時前播報之。但原未達停止辦公及上課
            標準,事後各地區風雨情形增強,已達前條
            第一款第一目之標準時,通報權責機關於當
            天上午四時三十分前,接獲中央氣象局提供
            各地區最新風力級數及陣風級數列表之書面
            資料後,即通知傳播機構,於上午五時前播
            報之。
          2.須下午及晚間、下午半天或晚間停止辦公及
            上課時:於上午十時三十分前通知傳播機構
            於上午十一時前播報之。
          3.除上開時間外,各通報權責機關得視實際情
            形,隨時通報之。
    (七)地理位置相鄰直轄市、縣(市)於決定停止辦
          公上課前,應相聯繫,以作適當之決定。
    (八)遇例假日或放假日時,各通報權責機關照常辦
          理通報作業。
    二、地震、洪水等天然災害發生時之通報作業權責劃
        分,準用前款颱風過境時之規定辦理;各通報權
        責機關發布停止辦公及上課,應即通知傳播機構
        播報之。並確依前條第二款之規定,視機關房舍
        受損情形,通盤考量停止辦公對各項救災工作之
        進行及對民眾所造成之影響後,發布停止辦公及
        上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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