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98.06.11. 局企字第0九八00一五九四二號函(98.6.11)
主旨:有關各機關學校不宜派遣工友(含技工、駕駛)赴
      大陸地區出差一案,請 查照轉知。
說明:
  一、查行政院主計處民國98年 5月27日處忠七字第0980
      003261號書函略以,現行中央各機關員工赴大陸地
      區出差,其出差旅費係按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所
      定標準計列。
  二、茲以各機關學校工友並非上開旅費報支要點之適用
      對象,且渠等亦不適用公務員進入大陸地區相關規
      定,考量工友工作性質係屬一般庶務性,爰本案請
      比照本局96年10月 9日局企字第0960063810號函規
      定辦理,即各機關學校不宜派遣工友赴大陸地區出
      差。
正本:總統府第三局、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
      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會議、中央
      研究院、國史館、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公務
      員懲戒委員會、考選部、銓敘部、公務人員保障暨
      培訓委員會、審計部、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
      行處局署(兼復行政院主計處98年 5月27日處忠七
      字第0980003261號書函)、省市政府、省諮議會、
      各縣市政府(兼復福建省連江縣政府98年 5月15日
      連人二字第0980016757號函)、直轄市議會、各縣
      市議會
副本: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企劃處、考訓處、行政院人事行
      政局地方人事行政處、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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