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有關各機關學校不宜派遣工友(含技工、駕駛)赴
大陸地區出差一案,請 查照轉知。
說明:
一、查行政院主計處民國98年 5月27日處忠七字第0980
003261號書函略以,現行中央各機關員工赴大陸地
區出差,其出差旅費係按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所
定標準計列。
二、茲以各機關學校工友並非上開旅費報支要點之適用
對象,且渠等亦不適用公務員進入大陸地區相關規
定,考量工友工作性質係屬一般庶務性,爰本案請
比照本局96年10月 9日局企字第0960063810號函規
定辦理,即各機關學校不宜派遣工友赴大陸地區出
差。
正本:總統府第三局、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
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會議、中央
研究院、國史館、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公務
員懲戒委員會、考選部、銓敘部、公務人員保障暨
培訓委員會、審計部、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
行處局署(兼復行政院主計處98年 5月27日處忠七
字第0980003261號書函)、省市政府、省諮議會、
各縣市政府(兼復福建省連江縣政府98年 5月15日
連人二字第0980016757號函)、直轄市議會、各縣
市議會
副本: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企劃處、考訓處、行政院人事行
政局地方人事行政處、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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