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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十七日行政院院授人考字第0九 七00六五一七二號函修正發布第五點、第六點、第七 點,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一日生效
五、為鼓勵公務人員利用休假從事正當休閒旅遊及藝文活
    動,振興觀光休閒旅遊及藝文產業,帶動就業風潮,
    各機關對於所屬公務人員請國內休假者,應按下列方
    式核發休假補助費;所需費用,於各機關預算之人事
    費等相關經費項下勻支:
  (一)應休畢日數(十四日以內)之休假部分:
        1.休假期間以國民旅遊卡於交通部觀光局審核通
          過之國民旅遊卡特約商店(業別及細項分類如
          附表)刷卡消費,依下列規定予以補助:
         (1)於旅行業、旅宿業、觀光遊樂業之刷卡消費
            ,加倍補助。
         (2)於其他行業別之刷卡消費,核實補助。
        2.公務人員每人全年合計補助總額最高以新臺幣
          一萬六千元為限。但未具休假十四日資格者,
          其全年最高補助總額按所具休假日數依比例核
          發,以每日新臺幣一千一百四十三元計算;未
          持用國民旅遊卡刷卡消費者,不予補助。
        3.休假期間於旅行業、旅宿業、觀光遊樂業刷卡
          消費者,其與該休假期間相連之假日於各國民
          旅遊卡特約商店刷卡之消費,得併入補助範圍
          。
        4.符合第一目請領休假補助,其休假期間前後一
          日於國民旅遊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之交通費用
          ,得核實併入補助。
  (二)應休畢日數以外之休假部分:
        按日支給休假補助費新臺幣六百元;未達一日者
        ,按日折半支給,於年終一併結算。
六、其他休假補助費核發規定如下:
  (一)休假期間遇颱風、地震等其他天然災害致停止上
        班上課時,已啟程從事旅遊者,停止上班上課期
        間得自行決定是否仍請休假,以符合請領休假補
        助費。
  (二)當年一月至十一月份休假者,休假補助費應於次
        年一月五日前完成請領;十二月份休假者,休假
        補助費得以列印強制休假補助費申請表之時點辦
        理核支,其請領期限不得逾次年二月五日。
  (三)未依前款規定期限請領者,不得核發休假補助費
        。但有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該筆休假補助
        費得自次一年度起五年內核實補發。
七、各主管機關(各部、會、行、處、局、署、院、省、
    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得審酌實際需要及特殊狀
    況,依本改進措施,另訂補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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