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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十七日行政院院授人考字第0九 七00六五一七二號函修正發布第五點、第六點、第七 點,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一日生效 |
五、為鼓勵公務人員利用休假從事正當休閒旅遊及藝文活 動,振興觀光休閒旅遊及藝文產業,帶動就業風潮, 各機關對於所屬公務人員請國內休假者,應按下列方 式核發休假補助費;所需費用,於各機關預算之人事 費等相關經費項下勻支: (一)應休畢日數(十四日以內)之休假部分: 1.休假期間以國民旅遊卡於交通部觀光局審核通 過之國民旅遊卡特約商店(業別及細項分類如 附表)刷卡消費,依下列規定予以補助: (1)於旅行業、旅宿業、觀光遊樂業之刷卡消費 ,加倍補助。 (2)於其他行業別之刷卡消費,核實補助。 2.公務人員每人全年合計補助總額最高以新臺幣 一萬六千元為限。但未具休假十四日資格者, 其全年最高補助總額按所具休假日數依比例核 發,以每日新臺幣一千一百四十三元計算;未 持用國民旅遊卡刷卡消費者,不予補助。 3.休假期間於旅行業、旅宿業、觀光遊樂業刷卡 消費者,其與該休假期間相連之假日於各國民 旅遊卡特約商店刷卡之消費,得併入補助範圍 。 4.符合第一目請領休假補助,其休假期間前後一 日於國民旅遊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之交通費用 ,得核實併入補助。 (二)應休畢日數以外之休假部分: 按日支給休假補助費新臺幣六百元;未達一日者 ,按日折半支給,於年終一併結算。 六、其他休假補助費核發規定如下: (一)休假期間遇颱風、地震等其他天然災害致停止上 班上課時,已啟程從事旅遊者,停止上班上課期 間得自行決定是否仍請休假,以符合請領休假補 助費。 (二)當年一月至十一月份休假者,休假補助費應於次 年一月五日前完成請領;十二月份休假者,休假 補助費得以列印強制休假補助費申請表之時點辦 理核支,其請領期限不得逾次年二月五日。 (三)未依前款規定期限請領者,不得核發休假補助費 。但有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該筆休假補助 費得自次一年度起五年內核實補發。 七、各主管機關(各部、會、行、處、局、署、院、省、 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得審酌實際需要及特殊狀 況,依本改進措施,另訂補充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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