銓敘部 98.05.08. 部銓五字第0九八三0三六三二二號函(98.5.8)
主旨:關於貴府建議,機關辦理公開甄選時,得放寬應徵
      人員任現職滿 1年之限制一案,請 查照。
說明:
  一、依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民國 98 年 4  月 13 日局力
      字第 0980061769 號書函轉來該局同年 1  月 12 
      日中央主管機關及地方縣市政府業務簡報第 13 場
      次貴府提案內容辦理。
  二、查 98 年 4  月 22 日修正公布之公務人員陞遷法
      第 12 條規定:
      「(第 l 項)各機關下列人員不得辦理陞任:..
      ..六、任現職不滿 l年者。但下列人員不在此限:
      (一)合計任本機關同一序列或較高序列職務,或
      合計曾任他機關較高職務列等或職務列等相同之職
      務年資滿 1  年。(二)本機關次一序列職務之人
      員均任現職未滿 l  年且無前目之情形。....(第
       2  項)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於各機關辦理外
      補陞任時,亦適用之。」又依陞遷法第 6  條第 2
        項規定「各機關職缺由本機關人員陞遷時,應依
      陞遷序列逐級辦理陞遷....。」故機關職缺之陞任
      如擬採外補方式辦理,應不涉及應徵人員於職缺所
      在機關內之陞遷序列層級認定問題,爰上開陞遷法
      第 12 條第 l  項第 6  款第 2  目之規定,僅限
      於辦理「本機關」人員陞任時方有其適用。準此,
      各機關職缺對外公開甄選時,如報名應徵人員均任
      現職未滿 1 年,仍應依上開規定辦理。
正本:雲林縣政府
副本: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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