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98.04.28. 局給字第0九八000九一九八一號令(98.4.28)
主旨:為杜各機關學校未依「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
      點」附表九「子女教育補助表」說明九規定發給子
      女教育補助情事之發生,請確依說明事項辦理,請
       查照轉知。
說明:查高中以上子女教育補助標準係參酌各級學校學雜
      費訂定(係指「學費」及「雜費」二項,不包括代
      收代辦費或實習費等其他項目)。茲依教育部訂定
      之「國立及台灣省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學雜費及代收
      代付費收費標準表」規定,綜合高中各年級之學費
      及雜費項目之數額均與高級中學相當,是以,「全
      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附表九「子女教育補
      助表」說明九、規定:「公教人員子女就讀公私立
      高中(職)綜合高中班級(含二年級以上修專門學
      程)及普通班者,其子女教育補助應按公私立高中
      標準支給;就讀非綜合高中班級之職業類科者,其
      子女教育補助應按公私立高職標準支給。」因接獲
      反映,部分機關發生未依上開規定發給子女教育補
      助之情事,爰請各機關學校確依上開規定辦理,並
      請人事單位於審核子女教育補助申請案時加強查核
      。
正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總統府秘書長、立法院
      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
      書長、國家安全會議、中央研究院、國史館、最高
      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考選部
      、銓敘部、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審計部、
      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不含中央銀
      行)、省市政府、省諮議會、直轄市議會、各縣市
      政府、各縣市議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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