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有關公教人員子女依據「臺北市市民第三胎以上子
女就讀國民小學教育補助金發給要點」規定獲有教
育補助金者,仍得請領子女教育補助,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民國 98 年 2 月 24 日北
市教體字第 09832236300 號函辦理。
二、查行政院基於國家整體資源之合理運用,政府各項
助學措施宜擇一(優)支領之原則,於 97 年 6
月 30 日院授人給字第 0970062537 號函修正「全
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附表九「子女教育補
助表」說明五、規定,未具學籍之學校或補習班學
生,或就讀公私立中等以上學校之選讀生,或已獲
有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條例享有公費、減免學
雜費之優待,或已領取其他政府提供之獎助,或全
免或減免學雜費者,不得申請子女教育補助。但領
取優秀學生獎學金、清寒獎學金及民間團體所舉辦
之獎學金,不在此限。又未具上開不得申請情形,
惟其實際繳納之學雜費低於子女教育補助標準者,
僅得補助其實際繳納數額。並自 97 學年度第 2
學期起實施。復查本局民國 98 年 3 月 31 日局
給字第 0980061563 號函規定略以,以公教人員子
女就讀國民中、小學者,因屬國民義務教育,與上
開附表九說明五規定不得申請子女教育補助之情形
不同,故公教人員子女就讀公私立國民中、小學未
獲有特殊身分之獎助、未獲因特殊身分而全免或減
免學雜費者,均得請領子女教育補助。
三、茲查「臺北市市民第三胎以上子女就讀國民小學教
育補助金發給要點」係針對一般市民第三胎以上子
女之補助,與因特殊身分獲減免雜費或獎助者有別
。爰本案公教人員子女依據「臺北市市民第三胎以
上子女就讀國民小學教育補助金發給要點」規定獲
有教育補助金,仍得依規定請領子女教育補助。
正本: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總
統府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
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會議、中央研
究院、國史館、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公務員
懲戒委員會、考選部、銓敘部、公務人員保障暨培
訓委員會、審計部、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
處局署(不含中央銀行)、省市政府、省諮議會、
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
副本:
|
留言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