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有關公教人員子女依據「離島地區接受國民義務教
育學生書籍費雜費交通費補助辦法」獲有補助者,
仍得申請子女教育補助,請 查照。
說明:
一、查本局民國 98 年 3 月 31 日局給字第 0980061
563 號函規定略以,行政院民國 97 年 6 月 30
日院授人給字第 0970062537 號函修正「全國軍公
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附表九「子女教育補助表」
說明五規定略以,已領取其他政府提供之獎助,或
全免或減免學雜費者,不得申請子女教育補助。爰
依上開規定,公教人員子女就讀國民中、小學獲全
免或減免學雜費者,自 97 學年度第 2學期起不
得申請子女教育補助。上開所稱「已領取其他政府
提供之獎助,或全免或減免學雜費者」係指因特殊
身分另獲有其他政府助學措施之獎助,或因特殊身
分全免或減免學雜費者,以免重複補助。以公教人
員子女就讀國民中、小學者,因屬國民義務教育,
與上開附表九說明五規定不得申請子女教育補助之
情形不同,故公教人員子女就讀公私立國民中、小
學未獲有特殊身分之獎助、未獲因特殊身分而全免
或減免學雜費者,均得請領子女教育補助。
二、茲查「離島地區接受國民義務教育學生書籍費雜費
交通費補助辦法」三、補助對象(一)規定,設戶
籍並居住於離島地區,依學區劃分,就讀於國民中
、小學之在籍學生。及五、(一)規定略以,學校
於開學註冊時免向學生收取書籍費及雜費,其所需
之費用自教育部補助款中挹注。以上開補助辦法係
依據「離島建設條例」第 12 條及第 17 條訂定,
其訂定目的係為推動離島開發建設,其書籍費及交
通費補助目的與前開附表九說明五規定已領取其他
政府提供之助學措施之目的及依據有別,且其免雜
費與本島就讀公立國民中學因屬義務教育由各級政
府編列預算補助相同,爰公教人員子女依本補助辦
法獲有書籍費、雜費或交通費補助者,得依規定請
領子女教育補助。
正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總統府秘書長、立法院
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
書長、國家安全會議、中央研究院、國史館、最高
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考選部
、銓敘部、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審計部、
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不含中央銀
行)、省市政府、省諮議會、直轄市議會、各縣市
政府、各縣市議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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