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98.05.13. 局給字第0九八00六二三一二四號函(98.5.13)
主旨:有關公教人員子女依據「離島地區接受國民義務教
      育學生書籍費雜費交通費補助辦法」獲有補助者,
      仍得申請子女教育補助,請 查照。
說明:
  一、查本局民國 98 年 3  月 31 日局給字第 0980061
      563 號函規定略以,行政院民國 97 年 6  月 30 
      日院授人給字第 0970062537 號函修正「全國軍公
      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附表九「子女教育補助表」
      說明五規定略以,已領取其他政府提供之獎助,或
      全免或減免學雜費者,不得申請子女教育補助。爰
      依上開規定,公教人員子女就讀國民中、小學獲全
      免或減免學雜費者,自 97 學年度第 2學期起不
      得申請子女教育補助。上開所稱「已領取其他政府
      提供之獎助,或全免或減免學雜費者」係指因特殊
      身分另獲有其他政府助學措施之獎助,或因特殊身
      分全免或減免學雜費者,以免重複補助。以公教人
      員子女就讀國民中、小學者,因屬國民義務教育,
      與上開附表九說明五規定不得申請子女教育補助之
      情形不同,故公教人員子女就讀公私立國民中、小
      學未獲有特殊身分之獎助、未獲因特殊身分而全免
      或減免學雜費者,均得請領子女教育補助。
  二、茲查「離島地區接受國民義務教育學生書籍費雜費
      交通費補助辦法」三、補助對象(一)規定,設戶
      籍並居住於離島地區,依學區劃分,就讀於國民中
      、小學之在籍學生。及五、(一)規定略以,學校
      於開學註冊時免向學生收取書籍費及雜費,其所需
      之費用自教育部補助款中挹注。以上開補助辦法係
      依據「離島建設條例」第 12 條及第 17 條訂定,
      其訂定目的係為推動離島開發建設,其書籍費及交
      通費補助目的與前開附表九說明五規定已領取其他
      政府提供之助學措施之目的及依據有別,且其免雜
      費與本島就讀公立國民中學因屬義務教育由各級政
      府編列預算補助相同,爰公教人員子女依本補助辦
      法獲有書籍費、雜費或交通費補助者,得依規定請
      領子女教育補助。
正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總統府秘書長、立法院
      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
      書長、國家安全會議、中央研究院、國史館、最高
      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考選部
      、銓敘部、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審計部、
      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不含中央銀
      行)、省市政府、省諮議會、直轄市議會、各縣市
      政府、各縣市議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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