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銓敘部 98.01.08. 部退二字第0九八三0一三五0二號函(98.1.8)
支領一次退休金之退休人員,於退撫新制施行前年資所支
領之一次退休金,得由支給機關或服務機關審酌退休金發
放實務作業,以直撥入帳方式辦理優惠存款
主旨:退休(職)公(政)務人員新制施行前年資支(兼
      )領之一次退休(職)金,得以直撥入帳方式,辦
      理優惠存款,請 查照轉知。
說明:
  一、依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民國 97 年 5  月 28 日
      原民人字第 0970025819 號函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同年 9  月 5 日銀營運乙字第09700335881號
      函辦理。
  二、按目前退休(職)公(政)務人員辦理一次退休(
      職)金優惠存款之實務作業,均係於退休(職)案
      核定後,由支給機關或服務機關簽發支票交予退休
      (職)人員,再由退休(職)人員持退休(職)
      核定函、退休(職)金證書及原開掣之支票,前往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臺銀)各地分行
      辦理存款手續。至於公保養老給付辦理優惠存款,
      本部業以 97 年 2  月 12 日部退一字第 0972896
      142 號函規定:自 97 年 3  月 1  日起,公保養
      老給付優惠存款,得以直撥入帳方式辦理。
  三、為減少退休(職)人員因支(兼)領一次退休(職
      )金支票誤兌現或誤存於臺銀以外之金融機構,致
      損失優惠存款權益,自即日起,對於支(兼)領一
      次退休(職)金之退休(職)人員,如符合辦理優
      惠存款之資格者,其於退撫新制施行前年資所支(
      兼)領之一次退休(職)金,得由支給機關或服務
      機關自行審酌其退休(職)金發放實務作業,以及
      退休(職)當事人之意願,以直撥入帳方式辦理優
      惠存款;其相關作業規定如下:
  (一)適用對象:支(兼)領一次退休(職)金,且其
        所領退撫新制施行前年資之一次退休(職)金符
        合辦理優惠存款之資格者。
  (二)支給機關或服務機關應注意及配合辦理事項:
       1.應於退休生效日前一工作日以前,將一次退休
          金撥入優惠存款帳戶:
       (1)支給機關或服務機關選擇以直撥入帳方式發
            放一次退休金者,至遲應於退休生效日前一
            工作日,將款項撥入退休人員事先開立之臺
            銀優惠儲蓄綜合存款帳戶,俾自退休生效日
            起計息。如無法確保該款項得及時入帳,仍
            應維持現行以簽發支票之方式發給。
       (2)至於政務人員支(兼)領之一次退職酬勞金
            辦理優惠存款,選擇直撥入帳者,如未及於
            退職生效日前將款項撥入,則應自其支(兼
            )領之一次退職酬勞金直撥入帳之日起計息
            。
        2.應於退休(職)金證書加註一次退休(職)金
          得辦理優惠存款之金額:退休(職)人員所領
          一次退休(職)金辦理優惠存款,除以本部為
          支給機關者外,無論是否以直撥入帳方式辦理
          ,支給機關均應於退休(職)金證書之附註欄
          ,填註其一次退休(職)金得辦理優惠存款之
          金額,並由人事主管蓋章,以利臺銀辨識。至
          於以本部為支給機關者,本部亦將直接於其退
          休(職)金證書中,加註其一次退休(職)金
          得辦理優惠存款之金額。
        3.其餘事項均照公保養老給付直撥入帳之方式辦
          理。
  (三)退休(職)人員至臺銀辦理優惠存款開戶手續所
        需之「得辦理優惠存款證明單」及「聲明書」,
        業已配合修正,請自行至本部全球資訊網「下載
        專區」項下,「常用表格下載」之「公文書橫書
        常用書表」下載使用。(銓敘部 98.01.08.  部
        退二字第0九八三0一三五0二號函)
正本:中央暨地方各主管機關人事機構
副本: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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