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選部 98.04.30. 選規字第0九八一三00一五0號函(98.4.30)
主旨:有關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3  條第 1  項規定所稱「
      原分發任用之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學校」之範
      圍一案,請  查照轉知所屬配合辦理。 
說明:
  一、依據本部 98 年 3  月 12 日召開之研商公務人員
      考試法第 3  條第1 項規定主管機關範圍相關事宜
      會議決議暨司法院秘書長 98 年 3  月 20 日秘台
       人二字第 0980006425 號函辦理。
  二、查 97 年 1 月 16 日修正公布之公務人員考試法
      第 3  條第 1  項規定:「公務人員之考試,分高
      等考試、普通考試、初等考試三等。高等考試按學
      歷分為一、二、三級。及格人員於服務一年內,不
      得轉調原分發任用之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學校
      以外之機關、學校任職。」同法施行細則第 4  條
      第 1  項規定:「本法第三條第一項所稱及格人員
      於服務一年內不得轉調,指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一級
      考試、二級考試、三級考試、普通考試及初等考試
      及格人員,於考試錄取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
      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任職一年內不得轉調。」
  三、前揭條文之立法目的,係為培育各機關之初任公務
      人員具有完整之職務歷練,對其未來調任至其他機
      關亦能有所助益,並達成機關人事安定之作用。所
      稱「原分發任用之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係指原
      分發任用之主管機關及主管機關之所屬機關。有關
      公務人員高、普、初等考試及格人員轉調機關範圍
      如下:
    (一)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至總統府、行政院、立法院
          、考試院、監察院、省政府、省諮議會、直轄
          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
          會任職,於考試錄取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
          考試及格資格後,實際任職一年內不得轉調各
          該機關以外之機關任職。
    (二)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至司法院、各部(會、處、
          局、署、中央研究院、國史館、故宮博物院及
          同層級之二級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學校任職
          ,於考試錄取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
          格資格後,實際任職一年內不得轉調司法院、
          各部(會、處、局、署、中央研究院、國史館
          、故宮博物院及同層級之二級機關)及其所屬
          機關、學校以外之機關、學校任職。
    (三)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至直轄市政府、縣(市)政
          府、鄉(鎮、市)公所及其所屬機關、學校任
          職,其於考試錄取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
          試及格資格後,實際任職一年內不得轉調各直
          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
          及其所屬機關、學校以外之機關、學校任職。
正本:總統府、中央研究院、故宮博物院、立法院、司法
      院、考試院人事室、銓敘部、監察院、行政院各部
      會行處局署、各縣市政府(含北、高兩市及金門、
      連江兩縣)、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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