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績委員會組織規程(98.5.25)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五日考試院考臺組貳一字第 0九八000四一七八一號令修正發布全文十條
第一條
  本規程依公務人員考績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五條規
  定訂定之。

第二條
  考績委員會委員之任期一年,期滿得連任。
  考績委員會置委員五人至二十三人,除本機關人事主管
  人員為當然委員及第四項所規定之票選人員外,餘由機
  關首長就本機關人員中指定之,並指定一人為主席。主
  席因故未能出席會議者,得由主席就委員中指定一人代
  理會議主席。
  各主管機關已成立公務人員協會者,其考績委員會指定
  委員中應有一人為該協會之代表;其代表之指定應經該
  協會推薦本機關具協會會員身分者三人,由機關首長圈
  選之。
  第二項委員,每滿四人應有二人由本機關受考人票選產
  生之。受考人得自行登記或經本職單位推薦為票選委員
  候選人。
  前項票選,應採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投票法行之
  。但各機關情形特殊者,得採分組、間接、通訊等票選
  方式行之。辦理選務人員應嚴守秘密。

第三條
  考績委員會職掌如下:
  一、本機關職員及直屬機關首長年終考績、另予考績、
      專案考績及平時考核獎懲之初核或核議事項。
  二、本法或其他法規明定應交考績委員會核議事項。
  三、本機關首長交議事項。

第四條
  考績委員會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
  席委員半數以上同意,始得決議。可否均未達半數時,
  主席可加入任一方以達半數同意。
  前項出席委員應行迴避者,於決議時不計入該案件之出
  席人數。
  考績委員會初核或核議前條案件有疑義時,得調閱有關
  資料,必要時並得通知受考人、有關人員或其單位主管
  到會備詢,詢畢退席。

第五條
  考績委員會開會初核或復議年終(另予)考績時,應將
  考績清冊、考績表及有關資料交各出席委員互相審閱、
  核議,並提付表決,填入考績表,由主席簽名蓋章後,
  報請本機關首長覆核。

第六條
  考績委員會之會議紀錄,應記載下列事項。但依案件性
  質無庸記載者,不在此限:
  一、會議次別、日期及地點。
  二、出席委員姓名。
  三、主席及紀錄人員姓名。
  四、受考人數及其姓名、職務、官職等級及俸(薪)點
      。
  五、備詢人姓名及詢答要點。
  六、決議事項。
  七、考績清冊等其他附件名稱及數量。

第七條
  考績委員會委員、與會人員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對考績
  評擬、初核、覆核及核定等考績過程應嚴守秘密,並不
  得遺漏舛錯,對考績結果在核定前亦應嚴守秘密,不得
  洩漏;考績委員會開會時,除工作人員外,考績委員及
  與會人員均不得錄音、錄影。

第八條
  考績委員會開會時,委員、與會人員及其他有關工作人
  員,對涉及本身之事項,應自行迴避;對非涉及本身之
  事項,依其他法律規定應迴避者,從其規定。
  前項人員有應自行迴避之情事而不迴避者,得由與會其
  餘人員申請其迴避,或由主席依職權命其迴避。

第九條
  考績委員會委員、與會人員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違反第
  七條、前條第一項規定者,按情節輕重予以懲處。

第十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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