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98.07.03. 局力字第0九八00六三一五六號函(98.7.3)
主旨:各機關擬自行遴用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之非現職人
      員規定修正如說明,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為擴大多元進用管道,並兼顧非現職人員再任公職
      之實際需要,經本局檢討後,本局民國 92 年 10 
      月 14 日局力字第 0920055610 號函說明二有關各
      機關職務出缺擬自行遴用非現職人員,應先報經分
      發機關同意後始得上網公告之程序,自即日起停止
      適用。
  二、各機關經公開甄選程序後如擬遴用非現職人員,除
      應先行查詢該職缺適用之相關考試等級、類科有無
      保留受訓資格之補訓人員可資分發或增額錄取人員
      待遴用(可至本局「考試職缺填報及人員分發系統
      」查詢),並應俟分發機關同意後始得通知當事人
      ,如逕行公布(或通知)錄取,嗣因不符公務人員
      任用法自行遴用相關規定未獲分發機關同意自行遴
      用致參加甄選人員未能報到任職情事,其相關責任
      ,應由各該機關自行負責。
  三、基於平等原則,各機關辦理公開甄選時,除尚有考
      試錄取及申請補訓人員待分配,及公務人員考試及
      格人員分發辦法第 9  條但書規定管制期間外,不
      宜限定現職人員為參加甄選之要件。
正本: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不含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省市政府、省諮議會、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
      、各縣市議會
副本:銓敘部、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企劃處、地方人事行政
      處、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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