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各機關擬自行遴用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之非現職人
員規定修正如說明,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為擴大多元進用管道,並兼顧非現職人員再任公職
之實際需要,經本局檢討後,本局民國 92 年 10
月 14 日局力字第 0920055610 號函說明二有關各
機關職務出缺擬自行遴用非現職人員,應先報經分
發機關同意後始得上網公告之程序,自即日起停止
適用。
二、各機關經公開甄選程序後如擬遴用非現職人員,除
應先行查詢該職缺適用之相關考試等級、類科有無
保留受訓資格之補訓人員可資分發或增額錄取人員
待遴用(可至本局「考試職缺填報及人員分發系統
」查詢),並應俟分發機關同意後始得通知當事人
,如逕行公布(或通知)錄取,嗣因不符公務人員
任用法自行遴用相關規定未獲分發機關同意自行遴
用致參加甄選人員未能報到任職情事,其相關責任
,應由各該機關自行負責。
三、基於平等原則,各機關辦理公開甄選時,除尚有考
試錄取及申請補訓人員待分配,及公務人員考試及
格人員分發辦法第 9 條但書規定管制期間外,不
宜限定現職人員為參加甄選之要件。
正本: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不含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省市政府、省諮議會、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
、各縣市議會
副本:銓敘部、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企劃處、地方人事行政
處、人事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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