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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98.07.29. 局力字第0九八00六三六0四號函(98.7.29)
主旨: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分配各機關占缺實施實務訓
      練期間,因服兵役保留底缺,擬約聘僱人員辦理其
      所遺業務,請依說明規定辦理,請  查照轉知。
說明:
  一、查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
      民國98年 5月25日公訓字第0980005529號函略以,
      按占缺實務訓練人員因服兵役保留底缺,期間通常
      逾 1年以上,由現職人員代理,恐影響機關業務之
      推行,且渠等人員非屬「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
      事項」(以下簡稱職代注意事項)之適用對象,爰
      各申請舉辦考試機關,於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占
      缺實務訓練期間因服兵役保留底缺,機關確有須約
      聘僱人員代理之情事者,請於爾後年度各項考試錄
      取人員訓練計畫之「附則」,明定「本考試錄取人
      員於分配各機關占缺實施實務訓練期間,因服兵役
      保留底缺,該職缺依銓敘部民國98年 5月12日部銓
      三字第0983013986號書函,同意得比照『各機關職
      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以約聘僱人員辦理其所遺
      業務。」之文字,俾利執行。
  二、茲因服兵役保留底缺之情形,各機關得依上開保訓
      會民國98年 5月25日規定辦理。爰本局民國89年 6
      月21日89局力字第016639號函釋,有關公務人員考
      試錄取人員占缺實施實務訓練期間應徵入伍服役,
      且經奉准保留底缺在案,其所遺業務似可考量業務
      需要,依職代注意事項規定辦理,自即日停止適用
      。
正本: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本局除外)、省市政府、
      省諮議會、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
副本:銓敘部、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行政院人事
      行政局地方人事行政處、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人事室
      、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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