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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98.07.29. 局力字第0九八00六三六0四號函(98.7.29)
主旨: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分配各機關占缺實施實務訓 練期間,因服兵役保留底缺,擬約聘僱人員辦理其 所遺業務,請依說明規定辦理,請 查照轉知。 說明: 一、查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 民國98年 5月25日公訓字第0980005529號函略以, 按占缺實務訓練人員因服兵役保留底缺,期間通常 逾 1年以上,由現職人員代理,恐影響機關業務之 推行,且渠等人員非屬「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 事項」(以下簡稱職代注意事項)之適用對象,爰 各申請舉辦考試機關,於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占 缺實務訓練期間因服兵役保留底缺,機關確有須約 聘僱人員代理之情事者,請於爾後年度各項考試錄 取人員訓練計畫之「附則」,明定「本考試錄取人 員於分配各機關占缺實施實務訓練期間,因服兵役 保留底缺,該職缺依銓敘部民國98年 5月12日部銓 三字第0983013986號書函,同意得比照『各機關職 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以約聘僱人員辦理其所遺 業務。」之文字,俾利執行。 二、茲因服兵役保留底缺之情形,各機關得依上開保訓 會民國98年 5月25日規定辦理。爰本局民國89年 6 月21日89局力字第016639號函釋,有關公務人員考 試錄取人員占缺實施實務訓練期間應徵入伍服役, 且經奉准保留底缺在案,其所遺業務似可考量業務 需要,依職代注意事項規定辦理,自即日停止適用 。 正本: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本局除外)、省市政府、 省諮議會、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 副本:銓敘部、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行政院人事 行政局地方人事行政處、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人事室 、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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