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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施行細則(98.6.9)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九日考試院考臺組參二字第0九八 000四四七五一號、行政院院授人給第0九八00六 二六一九號令修正發布第十三條條文
第十三條
  各機關公立學校軍事單位應按月撥繳之基金費用,於當
  月十日前彙繳基金管理會委託辦理之金融機構,如遇星
  期日及例假順延之。逾期未繳,致參加本基金人員或其
  遺族權益受損時,由服務機關學校軍事單位負責。
  基金管理會應俟本基金費用繳清後,始予辦理各項給與
  。
  參加本基金人員如逾期繳付基金費用,其未繳費之年資
  ,應按相同等級人員繳費標準換算複利終值之總和一次
  繳付,始予辦理各項給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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