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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各機關公立學校軍事單位應按月撥繳之基金費用,於當 月十日前彙繳基金管理會委託辦理之金融機構,如遇星 期日及例假順延之。逾期未繳,致參加本基金人員或其 遺族權益受損時,由服務機關學校軍事單位負責。 基金管理會應俟本基金費用繳清後,始予辦理各項給與 。 參加本基金人員如逾期繳付基金費用,其未繳費之年資 ,應按相同等級人員繳費標準換算複利終值之總和一次 繳付,始予辦理各項給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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