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關於各主管機關已成立公務人員協會者,其所屬機
關組設考績委員會一案,請查照並轉知所屬配合
辦理。
說明:依本(98)年 5 月 25 日修正發布之考績委員會
組織規程第 2 條第 3項規定:「各主管機關已成
立公務人員協會者,其考績委員會指定委員中應有
1 人為該協會之代表;其代表之指定應經該協會
推薦本機關具協會會員身分者 3 人,由機關首長
圈選之。」基於民主參與精神,為使所屬機關之考
績委員會指定委員中亦有協會會員參與,同時兼顧
協會推派代表擔任考績委員會指定委員之代表性,
各主管機關之所屬機關參加協會之會員人數達 30
人以上或超過所屬機關預算員額 1/5,且不低於 3
人時,請參照上開組織規程第 2 條第 3 項規
定辦理,即所屬機關之考績委員會指定委員中有 1
人為協會代表,其代表之指定先經協會推薦本機
關具協會會員身分者 3 人,由機關首長圈選之。
正本:中央暨地方各主管機關人事機構、全國政府機關電
子公布欄
副本:全國公務人員協會促進會、銓敘部公務人員協會、
僑務委員會公務人員協會、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公務
人員協會、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公務人員協
會、考選部公務人員協會、臺灣省政府公務人員協
會、教育部公務人員協會、高雄市公務人員協會、
最高法院公務人員協會、經濟部公務人員協會、監
察院公務人員協會、臺北市公務人員協會、行政院
海岸巡防署公務人員協會、總統府公務人員協會、
財政部公務人員協會、彰化縣公務人員協會、行政
院勞工委員會公務人員協會、考試院公務人員協會
、桃園縣公務人員協會、基隆市公務人員協會、新
竹市公務人員協會、臺中市公務人員協會、外交部
公務人員協會、花蓮縣公務人員協會、新竹縣公務
人員協會、交通部公務人員協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