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98.04.03. 院授人力字第0九八0六一六三九號函(98.4.3)
主旨:訂定「中華民國九十八年至一百年鬆綁員額管制促
      進就業計畫」,自即日生效,請查照。
說明:
  一、為使政府員額管理,能契合當前促進就業政策,爰
      規劃有期限性具體鬆綁作法,請據以規劃所屬員額
      配置,並督責依實際業務需要及人事法令規定遴補
      進用人力,以於兼顧人力合理配置前提下,達促進
      就業之效果。
  二、各機關應基於以下原則覈實辦理本計畫相關規定:
    (一)機關人力配置及進用不違背用人精實之員額管
          理原則及人事法令:
          本計畫係促進就業之特殊性作法,有明確期限
          ,人力配置及進用應遵循組織、業務及人力須
          密切配合原則,依現行人事法律或法規命令辦
          理,計畫結束應檢討相對減列員額,聘僱人員
          並應依 1  年 1僱規定辦理。
    (二)以機關實際業務需求為基礎,維持用人精實:
          原列管出缺不補員額於本計畫期間所遴補人力
          ,應妥適規劃其辦理業務,如經檢討機關業務
          狀況確無人力需求,無須均予遴補,以避免人
          力閒置情形。又機關增員需求,仍須循程序函
          本院考量業務實需核增合理人力;進用人力所
          需經費 98 年度在原核列預算額度內支應,99
          年度以後於原中程歲出概算額度內支應。直轄
          市、縣(市)政府如準用本計畫進用人員所需
          經費,於各年度編列人事費支應。
    (三)用人公平、公正、公開,落實機會均等:機關
          職缺應依人事法令進用,聘僱人員須組成遴選
          委員會,以公開甄審方式嚴格審查,職缺資訊
          請於本院人事行政局及政府相關就業資訊平台
          公開,並每半年將依本計畫進用聘僱人員名冊
          函送本院人事行政局,據以管制。
  三、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得考量實際業務需要及財
      政收支情形,於本計畫規定期間準用本計畫肆、六
      之員額鬆綁規定,進用人員所需經費,於各直轄市
      、縣(市)政府年度編列人事費額度內支應,職缺
      之遴補依本計畫伍、一規定辦理,並依陸、二及三
      規定,確實督導所屬辦理人員進用,並將進用約僱
      人員造具名冊,函送本院人事行政局。
  四、檢送「中華民國九十八年至一百年鬆綁員額管制促
      進就業計畫」1 份。
正本:總統府秘書長、立法院、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
      、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臺灣省政府、福建省政
      府、臺灣省諮議會
副本:銓敘部(含附件)、行政院秘書處(含附件)、行
      政院法規委員會(含附件)、臺北市政府(含附件
      )、高雄市政府(含附件)、臺北市議會(含附件
      )、高雄市議會(含附件)、各縣市政府(含附件
      )、各縣市議會(含附件)、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企
      劃處(含附件)、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考訓處(含附
      件)、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給與處(含附件)、行政
      院人事行政局地方人事行政處(含附件)、行政院
      人事行政局法規委員會(含附件)、全國政府機關
      電子公布欄(含附件)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三日行政院院授人力字第0九八0 0六一六三九號函核定發布全文六點;並自即日生效

壹、緣起
    受國際金融危機影響,我國近期失業率有升高情形,
    行政院(以下簡稱本院)及相關部會(以下簡稱中央
    各機關)並分別研議促進就業措施。為期在兼顧控管
    員額成長及人力合理配置前提下,達成促進就業之效
    果,使員額管理能契合當前促進就業政策,爰檢討現
    行員額管制規定,研議有期限性具體鬆綁作法,特訂
    定本計畫。
貳、目的
    合理鬆綁現行員額管理及人力運用限制,增加工作機
    會,加速職缺遴補。
參、期程及法規適用
    本計畫實施至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除
    本計畫有特別規定外,本計畫結束時,回復各員額管
    制相關之規定。本計畫實施期間,有關員額管制及人
    力運用限制鬆綁之規定,優先於其他相關員額管制措
    施規定。
肆、具體作法
一、暫緩執行職員、聘用及約僱人員預算員額出缺不補規
    定
  (一)現行中央各機關經本院核定列管出缺不補之職員
        、聘用及約僱人員預算員額者,除下列規定仍繼
        續執行外,均暫緩執行:
        1.經本院核定機關組織將整併、改隸、改制或裁
          撤,為利其現有人員安置或新機關人力調派,
          所作列管出缺不補之規定者。
        2.依組織法令(含編制表、暫行編制表)規定應
          出缺不補之員額(例:原省級改隸機關或地區
          辦公室,因現有人員仍超過各該暫行編制表合
          理員額總數,而列管出缺不補者)。
  (二)列管員額出缺,得以機關九十八年度各該類別預
        算員額額度內遴補,並於本計畫結束後,賡續列
        管出缺不補。
二、放寬職缺遴補方式限制
  (一)於本計畫實施前,經本院核定新增預算員額應進
        用或優先進用其他機關列管超額人力者,均暫緩
        執行,機關得自行遴補或提報考試職缺。
  (二)原省級改隸機關及部會地區辦公室組織編制與員
        額管理通案審議原則(以下簡稱通案審議原則)
        相關規定調整如下:
        1.通案審議原則二之(三)之1之(1)有關地
          區辦公室已達合理員額總數者,職員出缺遴補
          順序,得無須由其他經核列超額人力之中央機
          關商調進用。
        2.上開地區辦公室職員出缺,一年內經依順序辦
          理遴補後,仍無法羅致適當人員時,得於每年
          六月及十二月報經本院同意,依下列規定辦理
          :
         (1)以中央各主管機關所屬各地區辦公室總缺額
            為基準,其中二分之一缺額得提報高普初等
            考試職缺或自行遴補,各主管部會並得視業
            務需要,於主管部會本部(包括設有地區辦
            公室之三級機關本部)進用。
         (2)上開開放職缺,須優先遴補業務單位所需人
            力,且其中屬辦事員以下職稱者,其遴補之
            員額,不得超過遴補員額總數三分之一。
        3.目前依通案審議原則三規定,經本院核定增加
          員額中,部分限就臺灣省政府及其他經核列超
          額人力之中央機關檢討移撥尚未完成者,自中
          華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一日起,開放由機關自行
          遴補或提報考試職缺。
三、中央各機關執行重大專案計畫或新增重大業務,需進
    用聘用及約僱人員,應循程序經權責機關同意後,依
    相關規定進用,不受行政院暨所屬各級機關聘用人員
    注意事項第一點及其他相關規定有關聘用或約僱人員
    進用比率之限制。但機關組織法規對進用聘用或約僱
    人數另有規定者,仍應依該組織法規規定辦理。
四、各機關依「98-101  年促進就業方案」進用之臨時人
    員,仍應於年度預算相關經費內,依行政院及所屬各
    機關學校臨時人員進用及運用要點規定辦理。但得不
    適用上開要點第四點及第七點規定。
五、中央各機關依各機關學校團體駐衛警察設置管理辦法
    進用之駐衛警察,以各主管機關於本計畫生效日之駐
    衛警預算員額總數為基礎,放寬百分之十出缺者,得
    予新僱,不受本院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台九十院人
    政力字第 191939 號函出缺不補之限制,並由主管機
    關依實際業務需要,確定新僱駐衛警察之機關,經本
    院同意後進用。
六、中央各機關非超額工友(含技工、駕駛)缺額,經檢
    討其工作難以採行外包等替代措施,且經公告徵才確
    無適當現職工友可資轉化或移撥者,得審酌業務需要
    經權責機關同意後,控留工友預算員額進用約僱人員
    ,其僱用期間,應依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
    辦法第五條規定辦理,並至遲於本計畫結束後解僱。
七、鬆綁國營事業員額管理規定
  (一)依事業機構專案精簡(裁減)要點處理原則規定
        辦理專案精簡者,其精簡員額不得低於現有員額
        百分之二或五十人,並得在年度專案精簡優惠退
        離人員用人費百分之五十範圍內,於次年度結束
        前,報經本院同意辦理回補,回補人力在不超過
        該年度原專案精簡優惠退離總員額數範圍內,不
        受該原則三之(一)及(二)規定之限制。
  (二)適用國營事業員額合理化管理作業規定者,已授
        權各主管機關於所屬事業機構年度用人費限額內
        ,核定其進用人數,本計畫實施前有列管員額出
        缺不補者,暫緩執行。未來年度獲主管機關核定
        事業機構增員者,並優先配合本計畫實施。
  (三)排除適用國營事業員額合理化管理作業規定且未
        列入民營化期程者,本計畫實施前有列管員額出
        缺不補者,暫緩執行。
伍、配合措施
一、各機關職缺之遴補,應本公開、公平原則,依所適用
    相關人事法令規定辦理,並應將徵才訊息公開於本院
    人事行政局事求人網站。聘用及約僱人員之進用,應
    組成遴選委員會公開甄審。
二、中央各機關依本計畫進用人員,九十八年度所需經費
    ,於該年度相關預算項下支應;九十九年度以後所需
    經費,於本院核定之中程歲出概算額度內,循預算編
    列程序辦理。
三、中央各機關得參照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等相關規定,
    對依本計畫進用人員,自行辦理一般訓練或委託訓練
    機構辦理專業訓練。
四、本院人事行政局應每半年彙整本計畫執行情形,並視
    需要將執行情形陳報本院。
五、本院人事行政局於本計畫實施期間內,於每年底就相
    關作法及賡續執行之必要性進行檢討。
陸、管制考核
一、中央各機關依本計畫所增加之預算員額,於本計畫結
    束後,該管主管機關應檢討相對減列所屬機關預算員
    額,無法立即減列者,應列為超額出缺不補,逐步減
    列;上開增加員額如屬因新設機關、執行本院核定之
    重大專案計畫或新增重大業務之人力需求,得專案報
    經本院同意後,免予減列。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宇無倫次 的頭像
    宇無倫次

    宇無倫次的部落格

    宇無倫次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