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97.10.30. 局力字第0九七00二六二三二號函(97.10.30) |
各機關列入公務人員高普初等考試增額錄取人員分配之職 缺,如該類科無同分正額及增額錄取人員可供分配時,原 約聘僱人員應於何時解聘僱 主旨:各機關列入公務人員高普初等考試增額錄取人員分 配之職缺,如該類科無同分正額及增額錄取人員可 供分配時,原約聘僱人員應於何時解聘僱一案,請 查照轉知。 說明: 一、本案考量各機關已提列考試職缺並已約聘僱人員及 各機關遴補人員之作業期間需要,爰旨述情形之職 缺將由本局逕予列管至下年度考試任用計畫,各機 關即可依「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規定繼 續約聘僱人員,如各機關不同意本局列管者,則請 於該項考試公告分配結果後 1個月內函報本局解除 列管,惟各機關如欲商調其他機關現職人員者,同 意各機關原約聘僱人員得約聘僱至商調其他機關現 職人員報到前1 日,至遲應於該項考試公告分配結 果後3 個月內解聘僱。 二、本局如分配公務人員高普初等考試正額錄取人員至 各機關實施實務訓練後,因考試及格人員逾期未報 到者,則原約聘僱人員應如何處理一節: (一)如各機關擬列入該項考試增額錄取人員分配作 業者,請於本局歷次規定提報增額錄取人員職 缺之截止時間點前函報本局,則可繼續約聘僱 人員至考試錄取人員報到止,惟各機關如欲商 調其他機關現職人員者,同意各機關原約聘僱 人員得約聘僱至商調其他機關現職人員報到前 1日,至遲應於該項考試公告分配結果後3個月 內解聘僱。 (二)如該類科已無同分正額及增額錄取人員可茲分 發,各機關擬將該職缺列入下年度考試任用計 畫者,須於該項考試公告分配結果後 1個月內 函報本局,則可繼續約聘僱人員至考試錄取人 員報到為止,惟各機關如欲商調其他機關現職 人員者,同意各機關原約聘僱人員得約聘僱至 商調其他機關現職人員報到前 1日,至遲應於 該項考試公告分配結果後 3個月內解聘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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