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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98.08.17. 公訓字第0九八000七九五八號函(98.8.17)
主旨:有關公務人員未列各機關事先核定之進修計畫,事
      後可否補正程序為選送進修疑義一案,復如說明,
      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局民國 98 年 8  月 11 日局考字第 09800
      63780 號書函。
  二、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 9  條規定:「各機關學校
      選送進修之公務人員,應具有下列基本條件:一、
      服務成績優良,具有發展潛力者。二、具有外語能
      力者。但國內進修及經各主管機關核准之團體專題
      研究者,不在此限。前項選送進修須經服務機關甄
      審委員會審議通過,並經機關首長核定。」第 13 
      條規定:「各機關學校應視業務需要擬定公務人員
      進修計畫,循預算程序辦理。各機關學校選送進修
      之公務人員,應確實按核定之進修計畫執行,未報
      經各主管機關核准,不得變更。」同法施行細則第
       23 條規定:「選送進修計畫,應包括各機關(構
      )學校名稱、進修主題、進修內容、進修期程、進
      修處所、所需預算經費、進修人數及選送進修人員
      所需之相關資格條件等。」綜上,各機關應視業務
      需要擬定年度進修計畫,主動推薦或選派符合基本
      條件之公務人員,報經甄審委員會審議及機關首長
      核定後,依進修計畫執行,未報經主管機關核准,
      不得變更。
  三、有關機關選送公務人員進修,惟未列於事先核定之
      進修計畫,可否於事後補正程序辦理疑義,按公務
      人員未經機關選送前,自行參加補助機構甄選通過
      ,如經服務機關事後認定其進修項目與機關業務之
      推動有重大助益,應依規定先行變更該機關進修計
      畫後,始得從事進修活動。
正本: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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