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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98.08.17. 公訓字第0九八000七九五八號函(98.8.17) |
主旨:有關公務人員未列各機關事先核定之進修計畫,事 後可否補正程序為選送進修疑義一案,復如說明, 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局民國 98 年 8 月 11 日局考字第 09800 63780 號書函。 二、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 9 條規定:「各機關學校 選送進修之公務人員,應具有下列基本條件:一、 服務成績優良,具有發展潛力者。二、具有外語能 力者。但國內進修及經各主管機關核准之團體專題 研究者,不在此限。前項選送進修須經服務機關甄 審委員會審議通過,並經機關首長核定。」第 13 條規定:「各機關學校應視業務需要擬定公務人員 進修計畫,循預算程序辦理。各機關學校選送進修 之公務人員,應確實按核定之進修計畫執行,未報 經各主管機關核准,不得變更。」同法施行細則第 23 條規定:「選送進修計畫,應包括各機關(構 )學校名稱、進修主題、進修內容、進修期程、進 修處所、所需預算經費、進修人數及選送進修人員 所需之相關資格條件等。」綜上,各機關應視業務 需要擬定年度進修計畫,主動推薦或選派符合基本 條件之公務人員,報經甄審委員會審議及機關首長 核定後,依進修計畫執行,未報經主管機關核准, 不得變更。 三、有關機關選送公務人員進修,惟未列於事先核定之 進修計畫,可否於事後補正程序辦理疑義,按公務 人員未經機關選送前,自行參加補助機構甄選通過 ,如經服務機關事後認定其進修項目與機關業務之 推動有重大助益,應依規定先行變更該機關進修計 畫後,始得從事進修活動。 正本: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副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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