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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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9月18日
發文字號:局給字第0970022621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二(請至行政院人事行政局附件下載區下載 http://serv-out.cpa.gov.tw/od/)
主旨:有關經機關核給公差登記參加公祭之同仁,得否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報支差旅費一案,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
一、查行政院主計處民國96年6月28日處忠字第0960003657號書函略以,差旅費係處理一般公務或特定工作計畫所需之差旅費用,如需報支差旅費時,應以出差登記,參加或奉派參加各項活動,應就事實認定是否處理一般公務或特定工作計畫,才可依出差要點規定支領差旅費,參加婚喪喜慶非處理公務,亦非機關業務範圍內之活動項目,自不宜報支差旅費。惟銓敘部民國85年11月25日85台法二字第1382952號函略以,公差係由機關指派執行一定之任務,又公務員奉派參加同仁家屬之公祭,可否核給公差,宜由各機關本於權責自行核處。先予敘明。
二、茲考量公務同仁奉派參加公祭,除係承首長之命,代表首長及所屬機關出席公祭場合外,並具有代表機關安撫同仁(眷屬)情緒及協助處理相關事宜之性質,屬處理機關特殊事項,為機關照顧員工所必要之措施,其得否報支差旅費經轉准行政院主計處民國97年9月1日處忠字第0970004670號書函略以,各機關如因同仁或其直系親屬身故,有派員參加公祭並協助處理相關後續照護事宜之必要時,得由機關首長參酌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及銓敘部85年11月25日85台法二字第1382952號函之意旨,依權責認定確屬執行公務後,據以核給公差及報支差旅費,惟為避免引發爭議,其差假應以名實相符之事由登記,不宜僅以「參加公祭」為登記事由。
正本:總統府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會議、中央研究院、國史館、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考選部、銓敘部、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審計部、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省諮議會、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
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