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依據行政院民國79年12月24日台79人政肆字第5304 4 號函規定經主管機關核定提高薪點折合率有案之 聘僱人員之加班費支給標準內涵一案,請 查照轉 知。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民國97年1月8日農人字第09 70100009號書函辦理。 二、查旨述行政院民國79年12月24日函規定略以,為兼 顧服務於山僻、離島地區約聘、僱人員之辛勞及羅 致人才,應由各主管機關在同一地區編制內公教員 工地域加給之基本標準金額範圍內,衡酌實際狀況 ,提高其酬金薪點折合率標準,不受行政院訂頒通 案薪點折合率最高標準之限制;另地域加給中之年 資加成不宜比照計支。 三、有關旨述人員加班費支給標準內涵為何一節,經本 局民國97年 8月29日邀會研商獲致結論略以,同意 其每小時加班費以其月支薪酬計算,各機關並不得 以此理由請求增列加班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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