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98.06.23. 院授人力字第0九八00六二九三一號函(98.6.23) |
主旨:為明確機關編制表之生效日期,本院及所屬各級機
關(構)訂(修)編制表時,由權責機關以令「發
布」之者,除仍應踐行法定作業程序外,並應於發
布令中敘明「生效日期」,請 查照。
說明:
一、經查銓敘部 92 年 7 月 8 日訂定發布之「各機
關組織法規涉及考銓業務事項作業要點」七之(六
)規定,本院及所屬各級機關(構)配合組織法規
制(訂)定或修正而訂(修)編制表者,該編制表
表末毋須訂列生效日期,但未修正組織法規條文,
僅修正編制表者,或公立學校未訂有組織規程,僅
訂列職員員額編制表者,得予訂列。
二、茲以上開編制表表末無須載明生效日期者,為使其
生效日期認定上更臻明確,並統一法制體例,爾後
無論係配合組織法規制(訂)定或修正而訂(修)
編制表或係單獨訂(修)編制表者,應於權責機關
發布令中敘明其生效日期。
三、檢送有關發布令相關範例如附件,請參考。
正本: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不含中央銀行)、臺灣省
政府、福建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
副本:銓敘部、行政院法規委員會、行政院秘書處 | |
宇無倫次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43)